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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學法》大學校長 可由外國人士擔任 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立院昨天三讀通過大學法修正案,未來公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由現行的兩階段改為一階段遴選;遴選委員會選出人選後,由教育部或地方政府聘任,政治力干預大降。 此外,未來大學校長資格,得由外國人擔任,不受國籍法、私立學校法及就業服務法有關國籍及就業規定的限制。 鑑於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爭議不斷,教育部在大學法修正草案中同意改為一階段,亦即遴選委員會只遴選一人,由教育部聘任。 此外,遴選委員會的組成也修正為:學校校務會議推舉的學校代表占全體委員總額2/5;學校推薦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占全體委員總額2/5;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擔任。 協商過程中,教育部原本希望組成比例三方平均,不過朝野立委都認為應提高大學的自主,降低教育部對校學遴選的干預,因此通過前述版本。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召委洪秀柱指出,未來教育部的影響力只有1/5,已經無法左右大學校長人選,充其量只有建議權。 昨天的通過的修法重點還包括: 悆公立大學大學校長任期,統一為4年,任滿可續聘,續聘程序、次數等由大學組織規程另訂。 悆未來大學可以設置的「學位學程」,並授予學程學位,大學學位授予不受系所限制。研究所也開放修輔系、雙主修,研究生透過輔系和雙主修,一次拿到兩個學位。 悆賦予大學合併法源,大學得擬定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就可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2005/12/14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3061045.s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