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法源編輯室 / 2006-03-27 多位立法委員針對銓敘部軍公教退休新制提出釋憲和暫時處分聲請案,司法院大法官上週五(二十四日)認為,方案已送立法院審查,原有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爭議已不存在,沒有立委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疑義問題,並不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審理要件,因此決議不受理,同時駁回暫時處分聲請。 立委主張,考試院去(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通過的「變更公務人員退休所得方案」,並未敘明變更公務人員退休保障、影響人民財產權法令依據,依法應送立法院審查,但考試院拒絕送請審查。因此,對考試院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產生爭議,且主張有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疑義,聲請解釋。 另,銓敘部定於今年二月十六日實施,並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規定,立委認為,其因此可能發生的損害,事實上已屬全面且急迫,而無其他手段足資防免,同時向大法官聲請暫時處分。 司法院表示,由於銓敘部已將方案內容詳細具體化,增訂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規定,且在二月十六日函送立法院,經立法院第六屆第三會期第三次會議決定交由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在案,立法院可依職權審查要點,已不存在是否應送立法院審查的爭議,也不致有立法委員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上疑義問題。 由於不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大法官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司法院指出,原有爭議既不存在,且不合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審理要件,大法官會議已決議應不受理本件釋憲案,有關聲請暫時處分,應同時駁回。 相 關 資 料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 6,6.1 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60-63 條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4,5 條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第 2,3,5 條 ‧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 2-5 條 ‧部退一 字第 095258555502 號 ‧軍公教18%優存可能復活 立院初審廢新案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3&nid=39463.00 -- 「真理,在被說出前就已經是真理。」 紀伯倫(Kahlil Gibran, 1883-193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