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教育 》 九十五年開始 教育部:法律系所限量招生 法源編輯室 / 2006-06-15 為落實大學自主理念、促進大學未來發展整體規劃、維持大學基本教學品質,教育部日前配合大學法修正「大學校院增設調整系所班組及招生名額採總量發展方式審查作業要點」,重要修正包括將名稱改為「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另依前開修正後要點,自九十五學年起,法律系將比照醫學系管制招生總量,增設系組要專案申請;並明訂評鑑太差及師資水準不合格的系所,得減招、停招。 教育部表示,配合大學法第11條規定,各校增設、調整之對象由原先的「系所班組」,修正為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2點之「院、系、所、學位學程」。此次修正並明訂減招、停招及增招標準。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第3款規定,凡違反大學法、私校法等相關法令;校、院、系辦學成效評鑑未達標準;及師資質量經追蹤評核未達標準者,得減招、停招。 尚在可發展總量規模範圍內之學校,應維持既有之總量規模繼續辦理,並且得在總量內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調整招生名額。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教育部得依學校申請,擴增其既有之總量規模:學校院、系、所、學位學程辦理成效經教育部核定或委辦之評鑑計畫,最近一次評鑑成績優良者;配合「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或其他國家重大政策;為辦理教育實驗,經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學生數未滿五千人,經專案報請教育部核准;博士班增設案經教育部審查通過。 為改革法律教育,教育部除研議將法律研究所轉型為「法律專業研究所」,限定只有法律所畢業才可考律師及司法官,最近修正公布的大學校院增設調整院系所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發展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第4款第2小點所列特殊項目範圍納入法律類科,並整合醫療相關類科名稱。至於調整師資培育相關學系案,亦須納入特殊管制項目審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