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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FJU-Laws94 看板] 作者: 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 看板: FJU-Laws94 標題: [情報] 《刑事》司法首例!國務機要費偵結 第一夫人被訴 時間: Sat Nov 4 00:33:15 2006 法源編輯室 / 2006-11-03 眾所矚目的總統府國務機要費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今(三)日偵結。根據檢察官陳瑞仁調查,陳總統與夫人未將國務機要費「公款法用」,自二○○二年七月到今年三月,共同詐取新台幣一千四百多萬元,總統夫人等六名被告均遭起訴,但因陳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未列入起訴名單。 檢方偵辦國務機要費案四個月期間,偵訊嫌犯及證人共二百七十六人次,並於今年八月七月及十月二十七日兩度就訊陳總統,另八月二十日偵訊總統夫人一次,並不斷清查每張發票的真實消費者身分。檢方指出,總統夫人在本案中共提出二千六百七十五萬八千四百五十二元的國務機要費發票,不過,經偵查後發現,總統夫人提出申領國務機要費的發票中,除了給付公關公司及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的三家百貨公司禮券發票,合計一千一百九十五萬零四十四元外,其餘她本人付現或刷卡的消費,以及女兒、女婿、兒子的刷卡消費,均應列入貪污所得。 檢察官十月二十七日第二度訊問陳總統時,即已查出部分國務費並未用於公務,而是被總統夫人用於購買私人物品(鑽戒、皮鞋、衣服等),陳總統坦承是「夫人買來自用、他餽贈給夫人,以及送給外賓」。檢察官認為,雖然沒有明文規定總統不得犒賞或致贈禮品給妻子或其他第一家庭成員,但仍應依一般犒賞或致贈的程序,賞贈的數額也應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否則,總統豈不是可以將全年度數千萬元的「非機密費」全數致贈給第一家庭而擅自「變相加薪」。 至於陳總統在兩次應訊時,共提出六件秘密外交工作,用以解釋國務機要費發票中出現他人發票的原因。經檢方查證發現,六件秘密外交工作只有兩件真實存在,另外一件「甲君」案是純屬虛構,其餘三件縱然屬實,但花費與國務機要費的「非機密費」無關。因此,檢方認定,除了兩件真實用於秘密外交工作的國務機要費外,其餘共一千四百八十萬四百零八元的費用,都應列入貪污所得。 檢察官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偽造文書罪及刑法第168條偽證罪等罪嫌,將總統夫人吳淑珍、前後任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現任總統府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以及總統府第三局出納陳鎮慧等四人,予以起訴。至於前總統府機要室主任曾天賜所犯刑法第165條偽造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8條偽證罪,以及杏林製藥負責人李碧君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記入帳冊罪,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 項規定緩起訴二年。檢方也認定,陳總統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但因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享有刑事豁免權,必須等到解職後,才能訴追。檢方強調,辦案自始即以「證據」為中心,絕無政治考量。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憲法第 35,40,52 條 ‧商業會計法第 71 條 ‧稅捐稽徵法第 41,48.1 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1,253.1 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2,3,5,10 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7,134,165,168,210,214-216 條 ‧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6 條 - 看來刑總刑分和刑訴都有時事可以考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