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antasyNova (Time will tell)
看板FJU-Laws93
標題[公告]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室上課守則
時間Wed Nov 8 22:50:15 2006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室上課守則
(93.10.27第4次院務會議制定通過)
第一條 為維護師生倫理關係、提高上課品質,特訂定本守則。
第二條 上課班級應選定特定同學,於上課前先擦好黑板或白板、講桌、老師座椅,準備
好麥克風及其他上課所需器材,如老師需要並準備茶水。
第三條 老師進教室時,學生應肅靜坐正表示尊敬。
第四條 向老師提問問題,應先稱老師,態度誠懇有禮,避免用詞尖銳不當。
第五條 教室內禁止下列行為:
1、 上課時除飲水外,不得吃零食及用餐。
2、 上課時不得喧嘩吵鬧或趴睡。
3、 上課時不得使用通訊器材;通訊器材並應關機。
4、 不得使用電熱器具、瓦斯炊具烹煮食物。
5、 不得任意拋棄雜物及垃圾。
6、 不得於桌椅、牆壁、門窗塗寫。
7、 黑板或白板上不得使用膠帶張貼圖表、海報,白板不得使用非白板筆。
第六條 上課班級應選定特定同學,於下課後負責下列行為:
1、 因課程需要移動課桌椅時,下課後應恢復原狀。
2、 將黑板或白板擦拭清潔。
3、 關閉冷氣或其他電氣設備。
4、 繳回借用之麥克風及各項教學器材。
第七條 發現教室內器材故障、毀損或滅失時,班代表應通知下列單位處理:
1、 媒體教室,通知資訊中心。
2、 專用教室,通知各保管單位。
3、 一般教室,通知總務處營繕組。
第八條 教室內應維持整潔,設備、器物應加以愛護,故意破壞損毀者,應照價賠償。
第九條 違反本守則規定者,任課教師、系所主管、院長、總務處、教務處均得移請學務
處依校規議處。
第十條 本守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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