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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6-12-26 立院院會上週五(二十二日)三讀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條文,明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相關稅賦扣繳,除執行法院可代為執行,行政執行署也可以代為扣繳。 原本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稅捐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經法院執行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執行法院應於拍定或承受五日內,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 不過,立委認為,既然原條文已規定:稅捐徵收優於普通債權,目前僅僅課徵土地增值稅,顯然與條文精神有所違背,對國家稅收造成影響,有修法擴大範圍的需要。此外,立委也提案要求將「地價稅」與「房屋稅」的徵收,也優於「債權及抵押權」,以求擴大國家財政收入的同時,也能避免債務人因欠稅屢遭執行機關多次執行,造成二度傷害。 三讀修正後的第6條第2項條文明訂,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的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與抵押權,也不再以土地之自然漲價部分為限;而原先相關稅賦由執行法院代為扣繳的規定,則於第3項加入行政執行署也可以扣繳,以提升扣繳相關欠費的效率。 相 關 資 料 ‧稅捐稽徵法第 6,49 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7 條 ‧台財稅 字第 0910454522 號 ‧(86) 秘台廳民二 字第 04681 號 ‧(81) 廳民二字第 13793 號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8&nid=45988.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