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 》 最高法院有關「意外事故,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民事判決一則
/ 2006-12-21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327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2 期 523-530 頁
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 131 條(94.05.18)
要 旨: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
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
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
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
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
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
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參考法條:保險法 第 131 條(9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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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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