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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 》 最高法院有關「意外事故,除保險契約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民事判決一則 / 2006-12-21 裁判字號:95年台上字第327號 案由摘要: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02 月 24 日 資料來源: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2 期 523-530 頁 相關法條:保險法 第 131 條(94.05.18) 要 旨:意外傷害保險乃相對於健康保險,健康保險係承保疾病所致之損失;意外 傷害保險則在承保意外傷害所致之損失。人之傷害或死亡之原因,其一來 自內在原因,另一則為外在事故(意外事故)。內在原因所致之傷害或死 亡,係指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部因素 所致之傷害或死亡;至外來事故(意外事故),則係指內在原因以外之一 切事故而言,其事故之發生為外來性、偶然性,而不可預見,除保險契約 另有特約不保之事項外,意外事故均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承保之範圍。 參考法條:保險法 第 131 條(94.05.18) - 全文見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keyword=&sdate=&edate=&type_id=20&total=2254&nid=45864.00&seq=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