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證券 》 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民法第 28 條所加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者為限」民事判決一則 / 2006-12-12 裁判字號:94年重訴更(二)字第5號 案由摘要: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3、28、185、188 條(91.06.26) 民事訴訟法 第 79、85、385、390、463 條(92.06.25)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95.06.14)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19 條(93.10.30) 公司法 第 8、23、28 條(95.02.03) 要  旨:參見最高法院 48 年台上字第 1501 號判例要旨:「民法第二十八條所加 於法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以該法人之董事或其職員,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者為限,若法人之董事及職員因個人之犯罪行為而害及他人之權 利者,即與該條規定之責任要件不符,該他人殊無據以請求連帶賠償之餘 地。」本件被告二人早在還沒有取得經營權之前,就已經利用偽造的上市 公司股票向金主質押借款,集資炒作股價,等到取得公司經營權後,為了 謀取利潤繼續操作股價,偽造公司股票向原告質借現金,供其操作股票之 用,與公司主要業務完全無關,顯然被告二人之借款並非為執行職務,因 此,就算被告二人有共同偽造公司股票以詐騙原告金錢之犯罪行為,亦難 令被告所負責之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3、28、185、188 條(91.06.26) 民事訴訟法 第 79、85、385、390、463 條(92.06.25)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 第 2 條(95.06.14) 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 19 條(93.10.30) 公司法 第 8、23、28 條(95.02.03)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keyword=&sdate=&edate=&type_id=20&total=2254&nid=45561.00&seq=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
chihchien:與學法系公司法期中考有關連 12/29 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