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2006-10-27 (以下節錄)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 95 年度第 19 次刑事庭會議 會議日期: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42、129、210 條(95.05.17) 貪污治罪條例 第 2、4、5、6 條(95.05.30) 刑事訴訟法 第 155、156、321、370 條(95.06.14)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41、42、129、218、239、245 條(24.01.01) 刑事訴訟法 第 218、313 條(24.01.01) 決  議: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9 月 26 日 95 年度第 1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 援用刑事判例五則、判例加註七則。 判例加註七則: 一、二十九年上字第二三三三號判例要旨 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告 訴,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故共同被告之一人為被害人之配偶時,被 害人既不得對之提起自訴,則依告訴不可分之原則,對於其他被告亦 即不得自訴。至非告訴乃論之罪,縱係數人共犯一罪,要不過為一種 相牽連案件,並不適用告訴不可分之原則,自得對於共犯中之一人單 獨起訴。本件被告某甲與某氏結婚係同犯一個重婚罪,自訴人與某氏 係屬配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三條雖不得提起自訴,但對於某 甲之提起自訴,並非法所不許。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註:本則判例保留,『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九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本則判例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六九號解釋範圍內,不再 援用。」。 二、二十年上字第一八七五號判例要旨 共同被告所為不利益於己之陳述,固有證明其他共犯犯罪之效力,但 其陳述有無疑竇,及能否採信,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仍應予以相當之 調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註:本則判例保留,『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九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本則判例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範圍內,不再 援用。」。 三、三十八年穗特覆字第二九號判例要旨 共同被告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固有證明其他共犯犯罪之效力,但其 陳述有無疑竇,及能否採信,法院於職權範圍內,仍應予以相當之調 查。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註:本則判例保留,『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九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本則判例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範圍內,不再 援用。」。 四、四十七年臺上字第一五七八號判例要旨 刑事訴訟以發見真實為目的,共同被告就同一事實之一部或全部所為 不利於己之陳述,互有出入時,應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詳為調查, 斟酌各方面之情形,依自由心證判斷其孰為可信,不得因彼此陳述偶 有紛歧,即全部予以捨棄。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五條。 註:本則判例保留,『本院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十九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本則判例於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範圍內,不再 援用。」 (以下略) ----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keyword=&sdate=&edate=&type_id=20&total=2254&nid=44527.00&seq=5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