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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9-08 會議次別:最高行政法院 95 年 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二) 會議日期:民國 95 年 08 月 22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44 條(91.06.26) 決  議:採甲說。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相關問題,因法律並無明文 ,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惟類推適用,應就性質相類似者為之;而 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居於優越地位之公法特性,為求公法法律關 係之安定,及臻於明確起見,公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 ,其公權利本身應消滅。至於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解釋亦僅闡明時效中 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不及於時 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故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宜類推適用民法 第 144 條關於抗辯權之規定。 參考法條:民法 第 144 條(91.06.26) 法律問題: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所發生公行政對人民之公法上請求權,而應類推適用 民法關於時效期間之規定,則其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究應為權利當然消滅 或僅發生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甲說:權利當然消滅。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相關問題,因法律並 無明文,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相關規定;惟類推適用,應就性質相類 似者為之;而基於國家享有公權力,對人民居於優越地位之公法特 性,為求公法法律關係之安定,及臻於明確起見,公行政對人民之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者,其公權利本身應消滅。至於司法院釋 字第 474 號解釋亦僅闡明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 定前,應類推適用民法規定,而不及於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故關 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宜類推適用民法第 144 條關於抗 辯權之規定。 乙說:僅義務人得為拒絕給付之抗辯。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法未明定消滅時效期間者,應類推適用其他 性質相類之消滅時效規定,無性質相類之規定時,即應類推適用民 法之一般消滅時效規定,其類推適用範圍不限於消滅時效之期間, 時效完成之效力、時效中斷及不完成等相關規定亦均在類推適用之 列,此參司法院釋字第 474 號解釋自明,故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 時效應類推適用民法第 144 條規定,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 絕給付,債權人之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 決 議:採甲說。 -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keyword=&sdate=&edate=&type_id=20&total=2254&nid=43550.00&seq=98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