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3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法源編輯室 / 2007-01-03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目前檢辯雙方為六項外交工作及檢察官陳瑞仁訊問總統筆錄究竟是否屬於國家機密,僵持不下,公訴檢方為說服合議庭法官儘速進入審理程序,下週開庭時擬援引大法官就三一九真調會條例做出的釋字第585號意旨,主張由法官直接解決爭議。 關於檢察官陳瑞仁筆錄,辯方律師認為,陳總統當初接受陳瑞仁訊問筆錄時,強調所言內容屬機密外交工作,希望檢方保密,陳瑞仁將筆錄製成文書後也稱內容屬機密,因此相關卷證在審理前應送總統府核定機密等級。國家機密等級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4條可區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等三級;其中,絕對機密根據同法第7條第1項規定由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親自核定。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同法第5條第2項所列目的為之。 公訴檢方強調,檢察官陳瑞仁當初將陳總統的筆錄卷證密封,是尊重總統的請求,也擔心全案移審法院的行政流程中,被錄事或工友等不相干人員看到而外洩,並非陳瑞仁認定三袋卷宗已屬國家機密。至於國務費案中六項外交工作,公訴檢方要求總統府應提供當初核定為國家機密的文號、流水號簿冊,以釐清這些專案究竟有無完成國家機密核定,辯方律師則認為,六項工作當初總統向陳瑞仁說明時既已表明是機密,自然沒必要另外再確認當初有無被核定為機密的問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5條規定:「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另外,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檢察官張友寧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有無違憲做出的釋字第585號已明示:「‧‧‧如於具體案件,就所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國務費案中爭議的外交工作與卷證文書,都在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範疇,因此,機密爭議可由法官直接裁定予以解決,不必再往返於總統府、法院、當事人之間,虛耗時間。 相 關 資 料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12,24,25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6,7,23,31,32 條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3,6,7,8,9,10,11,13,16,17,19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釋 字第 585 號 ‧法政 字第 0940044083 號 ‧法政 字第 0940033723 號 ‧政五 字第 0931109209 號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2&nid=46152.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