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hchien:XD 216的解釋文貼成理由書了 03/01 21:11
※ 引述《amaliay (來聊天吧)》之銘言:
: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應如何處置??
: 這本來是一題選擇題,選項有
: 1.得逕予拒絕適用
: 2.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 3.仍應予以試用
: 4.請該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 答案是 3 ,但是不不清楚 為什麼不是 1
本來以為是1 後來去翻了一下書 發現答案應該是3沒錯XD
釋字第 137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137)
解釋爭點 法官審判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拘束?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
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理由書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
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
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
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
。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
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釋字第 216 號 (J.Y.Interpretation No. 216)
解釋爭點 對審判上所引涉法律見解之行政命令,得聲請解釋?
解釋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
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
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
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所明定。
===我是分隔線===
如果題目的選項沒打錯的話 法官的確應該 仍應予以試用 XD~
只是覺得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
當之見解,而拒絕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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