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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之銘言: : ※ 引述《amaliay (來聊天吧)》之銘言: : :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應如何處置?? : : 這本來是一題選擇題,選項有 : : 1.得逕予拒絕適用 : : 2.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 : : 3.仍應予以適用 : : 4.請該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以裁判 : : 應該是1才對吧 釋字第 137 號 解釋文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釋字第 216 號 解釋文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1;33m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 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 釋即係本此意旨*[m;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 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 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我是分隔線=== 按釋字216的解釋,釋字137的意思並非法官認為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仍應予以適用。 而是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得引用法規命令,但於其認為該法規命令違反法律時,則得 逕予拒絕適用,即不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恐怕不能單就釋字137之文義逕認為法官 仍應予以適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21.232
strawberrys:厚...我不會改顏色...糗了 02/28 22:35
FantasyNova:*要用 Ctrl+u 打出來 ^^ 02/28 22:40
FantasyNova:大寫E可以修改文章 02/28 22:40
chihchien:題目是試用 XD~ 03/0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