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ihchien:結論是 送分 XD~ 03/01 20:38
※ 引述《strawberrys (小草莓)》之銘言:
: ※ 引述《chihchien (網球人生的終結)》之銘言:
: 應該是1才對吧
: 釋字第 137 號
: 解釋文
: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
: 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 釋字第 216 號
: 解釋文
: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1;33m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
: 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
: 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
: 釋即係本此意旨*[m;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
: 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
: 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
: 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 ===我是分隔線===
: 按釋字216的解釋,釋字137的意思並非法官認為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時,仍應予以適用。
: 而是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得引用法規命令,但於其認為該法規命令違反法律時,則得
: 逕予拒絕適用,即不受該法規命令之拘束。恐怕不能單就釋字137之文義逕認為法官
: 仍應予以適用。
釋137的文意應該係指法官不能不附理由而逕行排斥而不用,所以在解釋文中才會寫
「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個人的解讀應該係指法官在排斥行政命令時,須在理由中解釋為何排除不用,
而非得逕自排斥不用。當然也不是仍應予以適用。
簡單來說行政機關在制訂行政命令時一定有其理由
為尊重行政機關所得到的法律授權,法官在排斥行政命令時
必須就該命令所依據的授權法律予以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方為適妥,不能恣意為之。
切入的角度不同所得到的解釋也不同
不過個人覺得整題的關鍵在第三個選項的字有沒有打錯
若為"試"用,則答案為3也非完整
若為"適"用,則答案為1實有欠周詳
這題應該是要求考生直接就釋字137背誦出來的 所以答案就沒有回歸到1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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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hn Barry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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