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甲被檢察官以殺人罪提起公訴,目擊證人乙於審判期日回答檢察官之主詰問時云:
「開槍射擊之犯人是被告沒錯!」被告之辯護律師以證人乙之陳述與其"警詢筆錄"不符
,為準備反詰問向審判長聲請延期,雖然審判長裁定延期再為反詰問,但於下一次審判
期日前證人因車禍死亡。
試問法院可否以證人乙於審判庭所陳述之證言作為有罪證據?理由安在?試詳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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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法律非常平等,它一視同仁地,同時禁止富人與窮人偷麵包、行乞、在橋下睡覺。
-- Anatole F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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