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 2007/06/15 17:14 記者: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第四屆高雄市長選舉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官司,高雄地方法院今日下午宣判,結果出現逆轉,黃俊英勝訴,陳菊當選無效。
依選舉罷免法規定,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訴訟為二審定讞,原告或被告不服判決結果仍可上訴,但需依民事案件規定於收到判決書20日內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後,也需於6個月內裁判,因此本件眾所矚目的市長選舉官司最慢明年初將判決確定。
去年12月9日市長選舉投票,陳菊代表民進黨參選以1114票險勝中國國民黨市長候選人黃俊英,當晚黃俊英即向高雄地院聲請保全證據,要求查封全市839個投開票所全部選票及選舉人名冊等。高雄地院隔天裁定准予黃俊英聲請,並將查封選票及選舉人名冊運至高雄市選委會封存。
去年12月28日,黃俊英正式向高雄地院遞狀,提出高雄市長選舉無效及當選無效之訴並要求全面驗票。院方今年1月12日首度開庭審理,3月12日起並進行全面驗票及驗冊,全案於5月11日辯論終結,今日下午宣判。
若當選無效被判成立,黃俊英將遞補為市長,若選舉無效被判成立,市長則將再重選。另為防範宣判結果引發兩造陣營人馬滋擾,高雄市警方上午在法院週邊架起拒馬,並增派警力嚴陣以待。
稍早在宣判前,陳菊表示,「我尊重司法判決,但我認為這個部分,不能違背法理跟常理。」;而黃俊英則也強調,相信司法會主持公理。得知一審判決後,黃俊英陣營立刻歡聲雷動,陳菊陣營則擬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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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陳菊當選無效 黃俊英:全體市民勝利 更新日期:2007/06/15 19:02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十五日電)高雄市長選舉訴訟經過近半年審理,一審判決高雄市長陳菊當選無效,提出訴訟的中國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黃俊英表示,這是遲來的正義,也是全體高雄市民的勝利,更開創了台灣民主發展的新里程。高雄市議長莊啟旺呼籲陳菊,立即辭職。
獲悉勝訴,黃俊英由莊啟旺、國民黨高雄市黨部主委許福明和律師何旭苓等人陪同召開記者會,每人臉上都寫滿喜悅,何旭苓更是喜極而泣,數度哽咽。
黃俊英表示,當選無效之訴勝訴,「告訴了我們民主選舉不能違背公理正義」,這是這場選舉訴訟最重要的意義。
他指出,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他始終相信司法會秉持獨立審判的精神,做出一個能夠彰顯民主價值的判決。今天司法不但把公道還給了高雄市民,也寫下了台灣民主嶄新的一頁。
黃俊英也希望日後台灣的選舉都能以此為鑑,不能讓劣質的選舉花招繼續傷害台灣的民主。
莊啟旺表示,希望陳菊立即辭職,補選讓好人出頭天,由黃俊英來領導高雄市政。
去年底舉行的高雄市長選舉,民主進步黨候選人陳菊以領先一千一百十四票勝選。9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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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當選無效 法院:不實渲染走路工事件
中廣新聞網 更新日期:2007/06/15 20:00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今天一審宣判,合議庭裁定:當選無效之訴,黃俊英勝訴,陳菊當選無效!高雄地方法院說明判決理由指出,選前深夜的走路工事件,經過陳菊陣營不實渲染成「黃俊英賄選被抓到了」,再經過媒體傳播,讓黃俊英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解。法官認為這是一場「極不公平的選舉」,因此判決:陳菊當選無效。(林憲源報導)
黃俊英提起當選無效以及選舉無效之訴,合議庭判決:當選無效之訴,黃俊英勝訴,其餘之訴駁回。當選無效之訴確立,法律效力就是陳菊當選無效。黃俊英的委任律師賴素如聽到判決,握緊雙拳,神經激動步出法庭,她說:我們贏了。就連記者叫她她似乎興奮的沒能察覺。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涂玉斗說明合議庭裁定的理由:陳菊團隊在選前一天深夜以「黃俊英賄選被抓到了」進行指控,透過媒體傳播,但事後證實陳菊團隊的指控與事實不盡相符。另,陳菊團隊在選罷法令規定禁止宣傳時間突襲,讓黃俊英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證,這是一場「極度不公平的選舉」。合議庭因此認為陳菊違反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於是裁定陳菊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之訴終審是在二審法院,敗訴一方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上訴之日起六個月內做成裁判,因此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最終會在明年初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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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菊當選無效 法院:不實渲染走路工事件
更新日期:2007/06/15 20:00
高雄市長選舉官司今天一審宣判,合議庭裁定:當選無效之訴,黃俊英勝訴,陳菊當選無效!高雄地方法院說明判決理由指出,選前深夜的走路工事件,經過陳菊陣營不實渲染成「黃俊英賄選被抓到了」,再經過媒體傳播,讓黃俊英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解。法官認為這是一場「極不公平的選舉」,因此判決:陳菊當選無效。(林憲源報導)
黃俊英提起當選無效以及選舉無效之訴,合議庭判決:當選無效之訴,黃俊英勝訴,其餘之訴駁回。當選無效之訴確立,法律效力就是陳菊當選無效。黃俊英的委任律師賴素如聽到判決,握緊雙拳,神經激動步出法庭,她說:我們贏了。就連記者叫她她似乎興奮的沒能察覺。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長涂玉斗說明合議庭裁定的理由:陳菊團隊在選前一天深夜以「黃俊英賄選被抓到了」進行指控,透過媒體傳播,但事後證實陳菊團隊的指控與事實不盡相符。另,陳菊團隊在選罷法令規定禁止宣傳時間突襲,讓黃俊英沒有機會為自己辯證,這是一場「極度不公平的選舉」。合議庭因此認為陳菊違反選罷法第103條第1項第2款:「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於是裁定陳菊當選無效。
當選無效之訴終審是在二審法院,敗訴一方提起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上訴之日起六個月內做成裁判,因此高雄市長選舉官司最終會在明年初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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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考完民訴 看到大條新聞來扯一下好了
公職人員選舉的當選無效之訴 只有兩審 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而已,並不得上訴至三審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當選無效之訴 雖然也只有兩審 可是一審法院就是高等法院
所以二審法院為最高法院 有所不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3 條 (當選無效之訴之提起)
當選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 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二 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者。
三 有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行
為者。
四 有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
前項各款情事,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
受影響。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8 條 (管轄法院)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 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 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
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0 條
選舉、罷免訴訟,專屬中央政府所在地之高等法院管轄。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09 條 (選舉法庭與再審)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訴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111 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
,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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