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taiboboy:成功的話~~我想沒人敢做服務業了= = 06/26 19:32
法源編輯室 / 2007-06-26
美國華府行政法官皮爾森被洗衣店弄丟的一條西裝褲,求償五千四百萬美元(約新台幣十七億七千萬元)的官司,華府特區法官二十五日作出判決,被告洗衣老闆並未觸犯原告主張的消費者保護法條款,不必賠償任何金錢,且法庭訴訟費用一千美元由原告負擔。
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地院法官皮爾森,於二○○五年將一條藍色與紅色條紋相間灰色長褲送到一家南韓裔鄭姓夫婦與兒子經營的洗衣店乾洗,但店家把他的褲子遺失了,拿別人的褲子給他,於是皮爾森要求店家賠償一千一百五十美元。數天後店家雖找到褲子,但皮爾森以不是他的褲子為由拒收。皮爾森認為,店家招牌上「保證滿意」標語,誤導像他這種在該店有不愉快經歷的消費者。
據皮爾森估算,「保證滿意」在店家招牌上掛了四年,以每日一千五百美元計算求償金額,並分別對鄭姓老闆一家三口求償,將金額再乘上三倍;另,還額外要求賠償一年一萬五千美元,作為他十年內租車到別家乾洗店送洗的費用。因此,遺失的褲子加上他所蒙受的精神損失,老闆必須賠他六千七百萬美元(二十二億元新台幣)。這起官司提出後,由於原告身為美國行政法庭法官,而對方只是憑勞力餬口的南韓移民,不但全美輿論大譁,國際媒體也競相報導,引為美國酷吏訟棍當道的最佳寫照。
由於輿論對皮爾森的「天價褲子」惡評不斷,他因迫於壓力故作慷慨,表示老闆只要賠他因為信賴「保證滿意」廣告所蒙受的傷害,遺失的褲子就不用賠了,求償金額減為五千四百萬美元。對此,華府高級法院法官茱迪絲‧巴特諾夫作出裁決,洗衣店雖然沒有提供滿足皮爾森對店內招牌所期待的服務,卻也沒有違反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消費者保護法。法官指出,合理的消費者不會把「保證滿意」解釋為商家必須滿足顧客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判決皮爾森敗訴,訴訟費用由皮爾森支付。法官還表示,他將考慮下令原告皮爾森幫被告負擔律師費用。
在台灣,為避免企業經營者以不實的廣告侵害消費者權益,消費者保護法認定契約責任及於廣告內容,於該法第22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而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招牌、牌坊等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均為廣告的型式。至於送洗衣物時,如果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事由而遺失,參照洗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6條第1項規定,賠償金額依洗衣物價值折舊計算,或依洗衣價二十倍賠償;若送洗衣物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依同條第3項規定,顧客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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