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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6-26 一名彰化縣民十年前病逝,因妻子未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當時年僅六個月至十歲的四個兒子,必須揹負父親留下的新台幣一千多萬元債務。四兄弟多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被駁回,剛滿二十歲的老大昨(二十五)日終於獲法官裁准拋棄繼承,創下國內司法罕例。 彰化縣一名林姓養豬戶飼養一千多頭豬隻,因民國八十五年間爆發口蹄疫,豬隻遭到全面撲殺,畢生心血毀於一旦,還積欠銀行一千多萬元債務,家庭頓時陷入困境,林某因此鬱鬱寡歡,同年底即罹患猛爆性肝炎去世。留下洪姓妻子、以及四個不到十歲的孩子,最小的兒子僅六個月大。 根據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5點規定,繼承人必須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其繼承權。但洪妻在家族壓力下,未幫孩子辦理拋棄繼承,導致四兄弟年紀輕輕就共同揹負上千萬元債務。後來,洪妻帶著四個兒子搬到台中縣大里市,靠著在工廠工作的微薄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勉強帶大四個兒子,但丈夫欠下的債務,十年來連同利息已高達一千六百多萬元,逼得他們喘不過氣,洪妻還數度想自殺。 有「折翼天使守護神」美譽的律師得知後決定伸出援手,幫四兄弟聲請拋棄繼承,但一、二審法官皆以逾越民法第1174條第2項前段規定的時效,將六、七次的聲明、抗告駁回。律師認為,林家長子已滿二十歲成年,有足夠的能力判斷是否要拋棄債務,並基於兒少最佳利益受憲法保障、社會交易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安全避免複製貧窮等理由,再度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彰化地院法官也認為,要讓年幼子女來承擔父母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而長子當時年僅十歲,尚無能力評估是否繼承或拋棄,僅因他的媽媽未拋棄繼承,使他承擔非可歸責於己的不利益,顯然有失國家對未成年人利益保障。因此,裁定准許長子得於年滿二十歲(即成年)之日起二個月內,決定是否拋棄繼承。 - ‧(82) 台內地 字第 8209194 號 ‧(76) 廳民一字第 2796 號 ‧(75) 廳民一字第 1633 號 ‧(75) 廳民一字第 1405 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