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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6-29 台北市政府和中央健康保險局因健保補助款爭議訴訟,市府唯一一件勝訴定讞的判決昨(二十八)天翻盤。經健保局聲請再審,最高行政法院改判市府敗訴,市府應以投保單位計算健保補助款,給付健保局一百零八億餘元。 這件行政訴訟,起因於中央健保局二○○三年二月十二日發函核定台北市政府一九九九年下半年到二○○二年底,應繳納健保費補助款近一百零八億元。台北市政府以未設籍北市勞工的健保費補助款不應由北市負擔,經行政訴願程序後,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健保局處分的行政訴訟。 一審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92年訴字第4938號判決台北市政府敗訴,需支付這筆積欠健保費。北市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採取「設籍或居住地說」,合議庭認為北市府只須負擔行政轄區內居民的健保補助款,二○○五年九月以94年判字第1546號判決判決健保局敗訴。 健保局提起再審,最高行政法院昨天又改判台北市政府敗訴,需支付一百零八億元,全案定讞。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理由中,認為之前的判決主文記載不明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因而准予再審。 有關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之規定,投保單位應負擔保險費部分的直轄市政府補助保險費計算基礎,應以設籍或居住在直轄市的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為計算基礎,還是以投保單位在直轄市為計算基礎,台北市政府和中央健保局有不同看法。 但在上個月二十三日由最高行政法院96年5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中達成共識,認為健保費計算應以「投保單位」為計算基礎。由於目前共有五十二件的勞、健保爭議案件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因此昨天判決結果,未來是否引起骨牌效應,仍待觀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