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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06-29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持續審理國務機要費案,陳水扁總統昨(二十八)日再度出招,親簽聲請書,主張總統「國家機密特權」,要求地院在收函五日內,將偵查期間,所有從總統府查扣的國務機要費文件、物件、電磁紀錄原本、複製物,全部送還總統本人。 總統府昨日下午以總統府秘書長函,將聲請書送台北地院及審判長蔡守訓。聲請書指出,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目前由台北地院掌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在偵查期間自總統府查扣民國八十九年一月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關於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均屬「總統之國家機密特權」的範圍,並未依法定程序取得令狀,且未經總統同意即行扣押。 陳總統主張,檢方偵查所取得的供述及證物,與總統依職權運用國務機要費行使憲政任務有直接關聯,該等資訊揭露顯有妨害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虞;就算處分書或判決書改用代號等保全措施記述,外界仍能透過其周邊描述得知該等機構、人員的身分及所在,且承辦本案的司法人員未能信守保密承諾,實有造成國家安全遭受危險的疑慮。因此,要求台北地方法院在聲請書送達五日內,將國務機要費支付的全部單據等文件、物件、電磁紀錄,包括所有原本及複製物,全數送還他本人。 陳總統曾公開表示,國務機要費案,第一夫人吳淑珍若一審被判有罪,他將立即下台。陳總統此時大動作要求地院退還單據等證物,被視為府方延遲審判的「保命招數」。對此,台北地院表示,由於今日就會開庭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因此,承審的合議庭法官將在庭上聽取檢、辯雙方意見後「依法處理」。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27號解釋,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享有之「刑事豁免權」,不得拋棄;刑事偵查及審判機關,於總統任職期間,就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暫時不得以總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而進行偵查、起訴與審判程序。解釋文並指出,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對認為公開可能影響國家安全或國家利益而為國家機密者,有決定不予公開的權力,於刑事訴訟程序應享有拒絕證言權,並於拒絕證言權範圍內,有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之權。 相 關 資 料 ‧中華民國憲法第 35,52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4,176.1,179,183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4,7,11,12 條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5-7,31,32 條 ‧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3,4,7,11,12 條 ‧釋 字第 388 號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 627 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