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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 》 為了偷一瓶養樂多 55歲男子吃5年2月牢飯 法源編輯室 / 2007-07-17 一名五十五歲的李姓男子,去(九十五)年進入便利商店偷了一瓶價值新台幣六元的養樂多,被店員發現後卻把案情愈鬧愈大。他先是徒手毆打店員,但遭制伏並交出養樂多;他隨後又將店門外機車推倒並且亮刀逞兇,結果還是被逮。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依準強盜罪判處五年二月徒刑。 去年九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左右,五十五歲的李姓男子在臺北縣中和市路一家便利商店內,偷了一罐價值六元的養樂多,得手後放在自己背包左側的口袋中,剛好被黃姓女店長發現;女店長要求李某將養樂多交出來,但他仍往門口離去。女店長追上去拉住李的背包,李則回頭打店長的手並將她推倒;巫姓店員見狀出手將李制伏,並要求李將養樂多交出來,他才把養樂多交出來。 女店長本來不想讓他吃官司,只說「我們店不歡迎你這樣的客人」,並請他離開。不料,李某心有未甘,在離開時順手將女店長與店員置放於店外的機車推倒,巫姓店員追出去,把他攔下,他從背包拿出小刀,但仍被店員制伏並報警處理。 雖然李某否認毆打女店長,表示他是本能反應,因為背包突然被拉住了,所以回身拉住背包,雙方拉扯背包的時候,可能對方有「輕微」被背包的背帶刮到。但女店長確實已受傷,左前臂有四處淤血紅腫,不過她還是當庭撤回傷害告訴,並向法官求情表示,只是一瓶養樂多而已,李也歸還了,希望法官給他自新機會。 但參照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61號刑事判決,法官指出,李某把竊得的養樂多放背包口袋內,就往門口走,這時背包被人從後面抓住,他應該知道人家是要索回被偷走的養樂多,但他馬上轉頭毆打女店長的手五、六下,又推女店長去撞雜誌架,自屬「為防護竊得之贓物而當場施以強暴」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法官認為,李某僅為了一瓶養樂多就恣意逞兇,出手毆人、推車及揮刀恐嚇之舉,實在離譜,因此,將他重判五年二個月的徒刑。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上週五(十三日)甫經司法院大法官解字第630號解釋並未違憲。大法官並指出,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行為,必於竊盜或搶奪之際,當場實施之強暴、脅迫行為,已達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其行為之客觀不法,方與強盜行為之客觀不法相當,而得與刑法第328條強盜罪同其法定刑。此外,李某之犯罪雖在今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刑法第329條之罪,經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者,不予減刑。 - 真是個好法匠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