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en (objection)
看板FJU-Laws93
標題[閒聊] 對南韓經濟太重要 現代汽車董座改判緩刑
時間Sat Sep 8 01:12:59 2007
法源編輯室 / 2007-09-07
南韓現代汽車集團董事長,因為挪用公款,一審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南韓首爾高等法院昨(六)日以「不希望冒為國家經濟帶來危機的風險」為由,改判緩刑五年,免去鄭氏的牢獄之災,讓他可以更加專注於全球第六大汽車製造集團的營運。
南韓檢察官起訴指出,現代汽車集團鄭姓董事長,與家人透過現代汽車籌募基金,行賄政府官員、政界人士與銀行家,牟取商業利益,向法官具體求刑六年。今(二○○七)年二月五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認定鄭董已構成背信,並作假帳盜用公司基金九百億韓元(九千七百萬美元),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但並沒有立即在法庭上予以羈押。鄭董遂於三月二十七日提出上訴。
對此,首爾高等法院本(九)月六日宣判,針對原審「以詐欺罪判處鄭氏有期徒刑三年」部分改判緩刑五年,至於「背信、盜用公款及設立行賄基金」罪名則維持原有罪判決,並要求鄭氏履行先前承諾,至二○一三年為止,每年應捐出一千二百億韓元,共計八千四百億韓元(約九億美元)作為慈善捐款,為社會低收入層建立文化設施,進行環保事業;且須以演說宣揚透明化管理及撰文闡述企業治理,並在日刊報紙上撰寫文章。
現代汽車集團包括子公司起亞汽車在內,是全球第六大汽車集團,在南韓汽車市占率高達七成,營收占南韓國內生產毛額百分之五點四。法官表示,現代汽車是頂尖企業,被告鄭氏則是現代汽車及韓國汽車產業象徵,法院為了是否關押或給予緩刑難以作成裁決,就鄭氏挪用公款等嫌疑是可確定有罪的,但是如果他被判處徒刑會對韓國經濟造成龐大衝擊,法庭認為,不能做這種賭博,因此最後作出緩刑決定。
在台灣,緩刑為法官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只要符合刑法第74條所定的條件,法官本有自由裁量的職權。而依據該條第1項規定,法官只可針對「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有該項各款所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同時,法官得斟酌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或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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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原來司法可以這樣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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