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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7-10-30 台中市二名男子聯手犯下五百一十件竊案,依「一罪一罰」原則,分別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累計刑期三百三十六年、二百九十四年;但二人實際只需執刑五年及四年半。有檢察官質疑,「一罪一罰」形同虛設。 年齡都是三十一歲的楊姓、李姓男子,今(九十六)年七月五日行竊台中市軍和路一帶住戶的白鐵電箱蓋,離去時被查獲車上有五十二片白鐵電箱蓋,二人到案後相當配合,台中市警一、二、三、四、五分局及市刑大一隊均借提查案,一口氣查出二人從三月起共同攜帶具有危險性的十字型螺絲起子、尖嘴鉗與老虎鉗等工具,聯手犯下五百一十件竊案,竊得不鏽鋼製的電表箱蓋、電話箱蓋及水箱蓋約二千片,賣給資源回收場,所得新台幣十多萬元,皆朋分花用。檢察官將二人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罪提起公訴。 二人對於竊盜行為都坦承不諱,台中地方法院審理後,依「一罪一罰」論罪。承審法官表示,二名被告所犯其中十二件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餘四百九十八件不符合,而楊某有前科構成累犯,每一罪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其中十二件減刑為四個月),李某未構成累犯,每一罪判處七個月徒刑(十二件減刑為三個月十五日),楊某累計刑期三百三十六年,李某累計刑期二百九十四年,二個人的刑期加起來高達六百三十年。 雖然去年七月一日正式施行之刑法第55條、第56條,已刪除「牽連犯」和「連續犯」規定,刑法上就行為罪數,除接續犯、想像競合犯、結合犯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以一罪論處外,原則上採取「一罪一罰」及「數罪併罰」。承審法官認為,二名被告的竊盜行為未造成重大危害,犯後也坦承犯行且配合調查,加上起訴檢察官也建議從輕量刑,所以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楊某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李某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對於所判累計刑期與執行刑落差這麼多,有檢察官認為,已失去一罪一罰的意義。因為依刑法修正的原意,本來是希望廢除「連續犯」中,犯下多起罪行僅「加重刑度二分之一」的缺點,改採一罪一罰的累積量刑規定,期能達到「刑罰平衡」原則,但目前法院實務上合併執行的刑度,逐漸接近以往連續犯量刑的刑度,與修法意旨有所落差。 http://www.lawbank.com.tw/fnews/news.php?type_id=1&seq=4&nid=52998.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