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
上訴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馬英九男57歲(民國39年7月13日生)
住台北市興隆路2段96巷15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A102363583號
選任辯護人 宋耀明律師
陳明律師
薛松雨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聲請併辦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467號、第224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有一段很經典
依公訴人在另案(按:應指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6年度特偵字第4號案件)「支出大
於或等於收入係屬無法追查,即認不能構成犯罪」之辦案認知,其顯也應以該等方式處分特
別費,然此寧係檢察官處罰老實人,卻輕縱實際可能有詐欺犯意及行為之人之所應採取之偵
查方式?其根本沒有犯罪,既沒有犯罪意圖,更沒有犯罪行為。目前有關以領據列報的特別
費的案件,共計九件,除了其本人以外,尚有許添財、許陽明、呂秀蓮、謝長廷、蘇貞昌、
游錫镣、陳唐山、翁岳生等八人,因檢察官認定標準不同,寬嚴不一,關於領據列報部分只
有其一人被起訴,其他八件同樣以領據列報部分都不起訴,雖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也已判決
其無罪,但令人遺憾與痛心者是,檢察機關不但沒有統一對特別費案應如何處理之歧異,拒
絕接受法務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之見解,反而繼續無謂地浪費
司法、社會資源,執意提起上訴。
連結按我: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specials/20071228-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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