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3月27日核定
一、考選部為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作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考選部辦理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時,應於考試公告及應考須知中載明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相關事宜。
三、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以單科本方式印製,封面依節次採顏色管理,於考試時分發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
四、考選部應於遴聘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各應試法律科目典試委員(召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時,告知考試時附發法律條文之範圍,供典試委員(召集人)、命題委員、閱卷委員辦理命題、閱卷時之參考。
五、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
六、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各該考試舉行2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七、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應試法律科目附發法律條文範圍如下:
編號 應試科目 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1 民事訴訟法 民事訴訟法
2 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
3 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
4 民法 民法
5 刑法 刑法
6 中華民國憲法 中華民國憲法本文、增修條文
7 行政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執行法
行政罰法 訴願法
行政訴訟法 國家賠償法
8 商事法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據法 保險法
9 國際私法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八、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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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好多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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