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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8-05-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十三)日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某立委提案,增訂新聞從業人員準用刑事訴訟法拒絕證言權的規定,法務部表示,記者的工作就是報導新聞,並沒有保密的義務,這和醫師、會計師不同,但認為可以研究另訂條款,保護記者消息來源。 針對立委的提案,法務部表示,所謂「新聞從業人員」究竟指的是什麼?應該明訂清楚,因為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所列舉的專技人員資格取得均有一定且嚴謹的程序,新聞從業人員之資格為何?是單指記者,或包括內部員工?是否包括所有電子媒體業者,譬如網路或手機傳播業者,範圍都必須明確界定。 此外,法務部也指出,記者和該條規定的醫師或會計師等性質明顯不同。條文中明訂的職業人員,基於雙方有信賴關係,且依法有保守秘密之義務,例如律師倫理規範第33條第1項明定,律師對於受任事件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洩露。故此類人員原則上得拒絕證言,但新聞從業人員並沒有保守秘密之義務,反而是將秘密公開的人,因此難以準用或直接適用。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抗字第721號刑事裁定也採相同的看法,該判決認為新聞記者與消息來源間的信賴關係,雖類似醫師等專業人士,但因其身分與工作的性質,與刑事訴訟法第182條醫師等專業人士有重大差別,認為記者無法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對於立委質疑如果涉及公務機密,該如何保護消息來源?法務部表示,可以研究後提出對案,另訂條文保護消息來源。 相 關 資 料 ‧律師法第 33,37 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1,182 條 ‧律師倫理規範第 26,33 條 ‧釋 字第 509 號 ‧95 年 抗 字第 721 號 ‧95 年 抗 字第 767 號 ‧法檢字第 0930801416 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