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 2008-05-15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昨(十四)日舉辦第一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專案執行報告,法扶表示,銀行協商有五項不合理處,法院也產生五大退件理由,讓許多債務人與律師無所適從。
法扶卡債專案負責人指出銀行前置協商機制五大不合理處。
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僅要求債務人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
請求協商。銀行則要求一定要使用制式申請書,有不少銀行以債務人未依制式申請書
而退件,顯然不合規定。
二、銀行公會提出的制定申請書不只未列委任律師欄位,還要求債務人「不因申請前置協
商,而當然停止各項債及催理措施」。
三、制式申請書形同要求債務人自願放棄房貸協商,剝奪債務人將自用住宅房貸納入協商
的權利。
四、銀行在協商、更生或清算程序開始後,仍然不斷催債,甚至直接到府催收,對債務人
造成很大的壓力,破壞協商、更生及清算機制的公平性。
五、協商成立的定義不同。因為根據同條第6項準用第5項規定,依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
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就不能再次前置協商,但若因不可歸責的理由而
毀諾,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與銀行見解不同,有債務人向法院聲
請更生或清算,但法院認為要先與銀行協商;銀行又說,要直接進法院更生、清算,
雙邊互踢皮球,債務人變成司法孤兒。
銀行公會對此表示,債清條例中,針對債務催收的規定並不明確,且銀行對「催收」的處理,已經事先與司法院、立法院進行溝通,消債條例實施後,許多正常還款的債務人,突然毀諾,也不與銀行聯絡,當然要透過催收提醒,這是必要程序。所以若進入前置協商程序,債務人只要備妥文件、資格符合,銀行開始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時,即停催;若是進入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銀行要等收到法院裁准當事人可進行更生的通知書後,才會停催。
相 關 資 料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51-154 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42,43 條
‧97 年 消債更 字第 26 號
‧97 年 消債更 字第 40 號
‧97 年 消債更 字第 5 號
‧金管銀(四) 字第 097400008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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