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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8-05-15 警察以「釣魚手法」抓網路援交,近年迭遭非議。警政署最近認為員警偵辦援交案時,過 程失當,有以釣魚手法設陷阱構陷民眾之嫌,罕見的要求對員警作出處分,藉以導正員警 辦案心態。警政署重申,禁止員警以設陷阱的手法構陷他人犯罪,違反者將從嚴懲處。 依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提供有 關資料,有助於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因而查獲違反本條例人犯者,嘉獎一次或嘉獎二 次。同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查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案件,並依法令 處理者,記功一次或記功二次。 警政署發現,此類網路援交案件,多以聊天室進行,不少是屬於「悄悄話」,並未達到「 公然」的程度,而有些談話的內容也難以論定有性交易,因此引發爭議。近一、兩年,檢 察官也都認定悄悄話和暱稱,並不構成同條例第29條之犯罪,而予以不起訴處分。雖然 警政署曾在九十二年已要求員警不得以釣魚手法抓援交,但因為查辦此案的功獎誘人,仍 有員警化身援交女子或嫖客與對方對談後約出碰面,強制以現行犯送辦。 為避免員警受利誘而不顧程序正義,行政院人權小組及內政部已下令本(五)月起取消獎 勵金的措施,同時著手修改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 避免員警為了爭取獎勵績效,不擇手段。但多數員警認為,網路援交多透過密語進行,若 不以化身和釣魚手法,實在難以偵辦。 相 關 資 料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1,27,29 條 ‧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第 2-4 條 ‧釋 字第 623 號 ‧96 年 台上 字第 6434 號 ‧94 年 上訴 字第 1034 號 ‧最高法院 87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會議 ‧法檢字第 0950804566 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