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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8-05-16 即將卸任的法務部長兩年未執行死刑,為使停止執行死刑能有法律依據,法務部趕在五二○之前向司法院提出提高執行死刑門檻的修法建議。但司法院認為欠缺法理依據,昨(十五)日回函拒絕。 法務部提出的修法建議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65條規定,增列停止死刑執行的事由,如果死刑案件聲請大法官解釋、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情形時,也可以停止執行死刑,且聲請次數不受限制。司法院則認為,法務部建議不設聲請次數的限制,和其訂頒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2點第1款規定,不能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的要求不符,欠缺法理上依據。 第二部分: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88條規定,最重本刑為死刑的案件,在第三審由律師強制辯護。司法院認為,有關案件二審可能判決無罪,三審是否仍須強制辯護,存有疑義。第三部分:修正法院組織法第105條規定,要求最高法院判決被告死刑時,須合議庭五位法官都通過,少一票都不行,較同條第1項過半數即通過的情形嚴格許多。 司法院徵詢最高法院的意見,最高法院認為五位法官意見一致才能判死刑的規定,會使一人或少數意見妨礙或干擾多數意見,顯不合理,建議法務部乾脆廢止死刑或採死刑猶豫制度。 司法院指出,法務部是死刑制度的主管機關,應該妥慎檢討死刑存廢,如認以廢止為宜,應積極檢討死刑相關規定,研究妥善配套;否則一面維持死刑規定做為犯罪威嚇手段,或由檢察官據以求處被告死刑,另一方面又從訴訟程序多方限制死刑判決或執行,自非法治國家的常軌,最後回函拒絕法務部的修法建議。 相 關 資 料 ‧刑事訴訟法第 388,465 條 ‧法院組織法第 101-106 條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第 2-4 條 ‧50 年 台上 字第 511 號 ‧93 年 台上 字第 2237 號 ‧(91) 院台廳刑一 字第 09668 號 ‧最高法院 91 年度第 8 次刑事庭會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