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編輯室 / 2008-05-19
知名詞曲創作人洪氏兄弟,日前提起的強制認領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日前判決,某飲料公司創辦人應認領洪氏兄弟為子女。臺北地院此例是第一宗採用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新制的判決。也是名人私生子打贏強制認領官司的首例。
洪氏兄弟於民國九十年母親過世後,才知道他們是某飲料公司創辦人之子,隔年即提起確認父子關係及繼承遺產官司,纏訟兩年敗訴。去(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修正民法第1067條關於強制認領非婚生子女的規定,全案於去年八月七日捲土重來。
這次判決大逆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親字第80號民事判決認為,強制認領修法的背景在於各國為了保護子女尋父的權利,皆屏棄列舉規定,而採概括規定。所以,民法第1067條修正條文排除了舊法關於認領事由、認領期間的限制,都由「法院發現事實」,判斷有無生父子女的血統。甚至認為此訴訟認領攸關公益,尤其對子女有甚大的利益,所以規定在生父死亡後,還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或主管機關提起強制認領之訴。
此外,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2條之1第1項規定,妨礙他造使用證據,法官得依自由心證認定他造應證事實為真實,以示制裁。法官指出,飲料公司創辦人及洪氏兄弟的母親都已經往生多年,要證明洪氏兄弟與該創辦人具有真實血緣的直接證據,只有比對洪氏兄弟與創辦人繼承人親子關係的DNA,法院要求洪氏兄弟與創辦人的繼承人為親子關係DNA鑑定有其必要性。
法官既然已經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進行DNA鑑定,而創辦人的繼承人卻拒絕鑑定,已妨礙法院證據調查,依同條規定,法院可以認為洪氏兄弟的主張為真實,認為該創辦人為洪氏兄弟的親生父親。最後判決該創辦人應認領洪氏兄弟。
相 關 資 料
‧民法第 1065-1067,1069-1070 條
‧民事訴訟法第 277,282.1 條
‧院 字第 1125 號
‧43 年 台上 字第 797 號
‧39 年 台上 字第 1092 號
‧91 年 台上 字第 2366 號
‧秘台廳家二 字第 09300245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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