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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編輯室 / 2008-05-22 明(二十三)日起結婚登記制上路後,律師認為,未來是否結婚有紀錄可查,只要將對方戶籍謄本拿來看,婚姻狀況一覽無遺,應該可以降低重婚罪發生的機率。此外,有些夫妻獨享的權利,讓新人們不能再忽視登記的重要性,舉例而言,未來如果配偶不幸過世,遺產繼承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都是另一半享有的權利;如果沒有辦結婚登記,就形同「棄權」。 依照新修正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不具備上述方式,結婚「無效」。另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可以契約就民法所規定的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沒有以契約訂定的話,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就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結婚登記制,雖然和夫妻財產制沒有關係,因為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第1044條規定,原則上夫妻仍各自保有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財產登記在誰名下,財產就是誰的,但如果另一半不幸死亡,當時兩人有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影響可就很大了。 因為依照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一旦配偶死亡,法定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生存的一方,可以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一半。但這以具有婚姻關係為前提,在登記制上路後,沒有登記的婚姻是無效的,生存的一方也就不能享有這個權利。而且影響還不只於此,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可相互繼承遺產。所以新人們未來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一旦另一半身故,生存的一方除了不能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連繼承遺產的權利都喪失了,新人們不可不慎。 相 關 資 料 ‧民法第 982,988,1017,1018,1044,1104,1105,1114 條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4,16,17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4.1,6-6.2 條 ‧釋 字第 620 號 ‧95 年 台上 字第 2150 號 ‧95 年 判 字第 319 號 ‧最高行政法院 91 年 3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66.58 onlyglay:轉錄至看板 FJU-Law2004 05/28 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