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 2008-05-0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700053521 號令增訂
公布第 1-2 條條文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闻闻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闻闻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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