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 原文很長 遠擇性的吃文
以下都是學弟個人的淺見
請鞭小力一點
※ 引述《guaningma (666)》之銘言:
: : 要創設 變更 是不是應該去設想可能帶來的後果?
: : 就是因為沒人知道下一秒會發生什麼事
: : 所以才要盡可能的去設想這樣做會帶來怎樣的後果
: : 如果事先完全不考慮後果 只為做而做
: : 那等到事後發生重大問題時 不是為時已晚了?
: 你怎麼知道人家沒有事先考慮後果?
理性的人民,當然有可能考量,但在政治情緒作用與政客的煽動下
有多少人沒有考慮就是一個很大的疑問,而當這個數字成長到數十萬上百萬的時候,
這個疑問就成為一個很大的危險,對其他人民的危險。
: 那你覺得有什麼不痛的方法,靜坐抗議你覺得很痛嗎?
同上,事情並非總是如此理性和平美好,並不是只有靜坐的人會去集會遊行,
砸汽油彈跟丟大便的人也會,群起衝突拿石頭棍棒打警察的人也會。
: 多少人以下 例外的採報備制 其他回歸原則採許可制,請問這多少人怎麼算出來的?
: 而且這是從憲法哪裡導出來的,何以少人只需報備,多人就要經過許可?
: 這難道沒違背憲法嗎?
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才是平等原則的真義,
我承認我無法確知該規定多少人數,但我認為人數的多寡,
確確實實應該成為合理差別對待的原因,畢竟一百人集會遊行與一百萬人集會遊行,
所耗費的國家資源及社會成本及社會風險,不可同日而語。
: 保障人民的權利還給人民,最大得利的應該是人民
如果這個權利傷害了另一部分人呢?
: 那以違反憲法的集遊法限制人民集會遊行自由就有正當性?
部分違憲,並不代表它完全沒有價值,雖然立法者或許並未預見,
但在台灣的國情之下,他確實有起到保護的作用。
: 違法的人民自然有法律得以制裁,還需要人民去抗議嗎?
這句話的前提是建立在法律確實能夠制裁到,我頗為懷疑,
但抗議任何事都是人民的言論自由。
: : 且集會遊行動輒影響交通甚鉅
: 那你修改憲法好啦~
與修憲何干?
: : 採報備制 隨便要遊行就遊行 那用路人的人權又在哪裡?
: 那人民集會遊行權又在哪?
: 人權是不容許隨意找理由剝奪的。
難道行動自由不是人權嗎? 當集會遊行癱瘓道路或癱瘓都市的時候,
言論自由仍然很偉大,但不代表不能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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