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先進一個問題 XD
就是在提起一般給付之訴的時候,行政機關可否成為原告起訴人民
問題的爭點在於
按行政訴訟的提起當原告無須以訴訟而得以他法滿足權利時
則該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 行政法院應以程序不合法駁回之
即行政機關得以行政處分命人民為一定給付 如返還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並於行政處分確定時以予強制執行 似乎就不需要提起訴訟為之
讓我搞混的部分是吳庚 <行政爭訟法>97年修訂四版第189頁
關於三、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以下的敘述
「唯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通常係國家或行政主體向人民為請求,例如退休公務員溢領
退休金,又如退休人員再任公職,依昔日之法規應返還已領取之退休給付,而又均拒
返還之情形,既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該管機關自應基於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理,提
起一般給付訴訟。」
就字面上來說 是指就行政機關有權得以該負有返還義務之人民為被告提起一般給付之訴
難道只是說有權利提起 但會不會因為欠缺訴之利益被駁回 就是另一回事了嗎 XD
是我漏看了哪些部分還是有地方搞混了 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教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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