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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因原系櫃大量鑰匙未歸還與遺失,且部分系櫃損壞至不堪使用。故系學會今年得系主任之 許可,決議撥款一萬零陸佰元重整更換系櫃。系學會將建立更完善的制度,盼系上同學能 發揮公德心妥善愛護,望系會器材能於各位同學努力下永續使用。 輔仁大學法律系系學會系櫃施行細則 一、 於民國98年9月30日公告後至民國98年10月7日下午2時前至輔仁大學法律系系學 會網誌登記申請。逾時視為放棄。 輔仁大學法律系系學會網誌網址http://www.wretch.cc/blog/FJULawSO 二、 申請人請依下列格式留下: 系級: 學號: 姓名: 連絡電話:(行動電話佳) 本人OOO同意輔仁大學法律系系學會系櫃使用規則 三、 申請人系級應為法律系法學組或司法組學生。 四、 已繳交系費者得收取新台幣0元整使用費。 未繳交系費者得收取新台幣150元整使用費。 領取鑰匙得繳交押金新台幣100元整。 五、 現大一、大二請憑系學會所存繳費記錄證明並應以繳費收據為準。 現大三、大四因過往缺失而未有繳費記錄交接,其先推定為已繳交系費。 六、 系櫃使用是便利通勤同學置放其物品,請住宿同學勿登記使用系櫃。 七、 系櫃內請勿置放貴重物品以及重要私人物品,系學會不負保管之責。 若有遺失請自行承擔。 八、 抽籤後名單之正取、備取者若經查為住宿生則視為無效申請,空缺將由候補者順 位遞補。 九、 所有申請名單將民國98年10月7日下午6時於系學會公開抽籤。 屆時將抽出30名系櫃正取使用者及10名備取使用者。 正取者請於規定時間內繳交使用費與押金,逾時將由候補者遞補。 十、 名單由系學會公告為準。 十一、 抽籤後系櫃使用者名單將公告於系學會網誌及系學會公布欄,請名單上同學於規 定日期內向系學會負責人員繳清費用並領取鑰匙乙把。 負責人員: 系學會會長 曾一誠(司法二)連絡電話:0987-027-147 系學會器材長 蘇靖中(法學二)連絡電話:0911-010-210 十二、 本施行細則由系學會定之。 輔仁大學法律系系學會系櫃使用規則 第一條 輔仁大學法律系系學會下簡稱系學會。 借用人謂系櫃使用人。 借用物謂系學會所有之系櫃及其附屬鑰匙。 第二條 系學會得公告借用物之辦理登記、使用與返還之日期。 借用人應依系學會公告日期內辦理登記、使用與返還借用物。 第三條 借用物之費用為使用費及押金。 借用物之費用應由系學會公告通知或施行細則補充。 第四條 借用物之使用費為系學會維護、管理借用物之經費。 第五條 借用物之押金系盼借用人應完善保護借用物。 第六條 借用物之押金依下列事項應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一、 逾期返還借用物 二、 使用期內借用物毀損 第七條 借用物之押金返還由系學會公告並依其公告事項施行。 第八條 系學會應告知借用人該借用物當前使用狀況。 借用人應於系學會公告使用日期內確保借用物完善。 借用物於借用期內因人為因素損毀、遺失等,借用人應負修繕或回復原狀責任。 第九條 借用人於第一次領取借用物應隨同系學會成員勘驗借用物狀況。 前項之借用物使用狀況與相關問題應向系學會報之。 第十條 系學會認其有毀損之虞得隨時中止並收回借用物使用。 前項嚴重者系學會得拒絕該借用人之申請。 第十一條 系學會不負保管借用物內物品之責任。 第十二條 借用物之關聯紀錄應妥善保存至交接次屆負責人。 第十三條 未列事項於系學會另行公告之或施行細則補充。 第十四條 本使用規則由系學會定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133.17
zeSil:幫轉貼到各板吧~我不想CP 09/30 22:52
貝戈戈TokyoKind:cp是什麼阿?我都聽不懂 你好宅喔科科 09/30 23:09 同上TokyoKind:幹還修文= = 09/30 23:14 ※ 編輯: zeSil 來自: 118.167.133.17 (09/30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