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Laws97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無償取得之財產」,是否包括夫妻間互之贈與? A.否定說: (1)戴:(詳參<民法親屬編修正後法律解釋之基本問題>,法學叢刊78.4) 夫妻間相互之贈與,應視為妻「有償取得之財產」,蓋夫妻間之贈與與一般贈與有別,或 係感激其操持家務之辛勞或係酬謝對其事業與協助,其受贈之一方財產應係認對婚姻共同 生活之犧牲與奉獻所得,姑且稱為「勞力所得說」。 (2)吳煜宗:(詳參吳煜宗,<自由與處分金與夫妻間贈與說>,月旦法學教室 99.3) ① 若該贈與之財產是為夫或妻之婚前財產,或為因繼承等權源而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 金:ˇ可包括。 ② 但若該贈與物為夫或妻之婚後財產:×不應包括,因有侵害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權利之 虞,亦應歸入各自之婚後財產,作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同條但書以「繼承」為例示,定性夫或妻無償取得之財產內容,而依本條之立法理由, 係由於此類財產之取得,非因配偶之協力而增加者,故在解釋同條但書上「其它」無償取 得之財產內容時,夫妻間贈與是否亦在內,則難免有所爭議。】 →不過,在他方配偶允受來自於婚後財產之該贈與物時,是否得視為其 有拋棄將來對於該部分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意思,又是否屬於民 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上規定的「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 贈與」等問題,則不無討論餘地。 肯定說(林、通說): 依條文文義觀之,並不區分由何人處受贈與而有所不同;且如認其係勞力之 所得,而視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前付,則原本以無償贈送他方之物,因日後婚 姻生變或聯合財產關係消滅,反而改變原先無償贈與之性質,如此豈非變相 否認其為贈與,將此贈與之效力繫於日後不確定之因素,恐不適宜。 雄爸立法評析如下: (1)立法者心中理想之婚姻型態仍為「主婦婚」,目的在於安置主婦於家庭內, 從立法思想上評析,女性仍為被撫養之弱者,其意識型態仍屬男女不平等。 (2)評價家事勞動無客觀標準,造成女性間之不平等(如窮者與富者妻子代價不同), 蓋由實務生活事實觀之,富者之妻通常養尊處優,既無須操勞家務,亦不必在外辛勤工作 ,於離婚時,可依法分得配偶於婚姻存續中有償取得原有財產(即婚後財產)差額之半數; 反觀貧者之妻,為維持家計多須操持家務,辛勤之結果,因配偶經濟條件不佳,反而離婚 時僅能取得少數剩餘財產,形成真正有家事勞動之配偶分得財產較少,而無家事勞動之貴 婦人因民法第1030條之1之規定獲得橫財一筆,此等立法是否妥適,容有疑義。 經過本組深思熟慮的想法,本題所說,沒有工作的太太平白無故得接受先生贈與的房屋 何嘗不是雄爸立法評析所說之養尊處優之妻(婚前受有娘家房產加現金,婚後又沒工作, 老公沒存款沒資產,在現在社會簡直是女權抬頭的典範。) 雖然講法有些牽強,畢竟我想這種東西沒有標準答案,還是謝謝您提出看法唷~ 嘻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218.64.114
c11110703:這你敢看 http://ppt.cc/iL;N 10/04 19:33
※ 編輯: WongSha75Hi 來自: 180.218.64.114 (10/04 21:30)
dnoteb:第一 通說一定不是林秀雄那說..考國考這樣寫一定死 這要釐 10/04 21:57
dnoteb:青.. 10/04 21:58
dnoteb:第二 是不是贈與 還是借名登記..這點也要分清楚.. 10/04 21:58
dnoteb:贈與才會有無償有償的討論~借名登記基本上一定是列入分配 10/04 21:58
lord5974629:今天的非通說可能就是明天的通說 10/04 22:11
a2629123:推理性 10/04 22:33
dnoteb:如果這樣會成為通說的話 那所有人就玩相互贈與就好了. 10/05 09:54
dnoteb:那樣都沒有剩餘財產分配..也可以避免成為遺產分配 10/05 09:55
dnoteb:考題解起來也特別簡單 直接排除就寫完了 10/05 09:56
dnoteb:還有 林秀雄的學說 我從六年前就在等他變通說 10/05 09:56
dnoteb:可惜六年過去...依然是少數說.. 10/05 09:56
lawboy:最好寫林秀雄學說就一定死,阿如果那題是林秀雄出的怎辦? 10/06 12:47
lawboy:補習班的書上面明明也寫林秀雄的學說是通說,你是去哪裡聽 10/06 12:53
lawboy:說此說非通說,可見是你胡說 10/06 12:53
REU:補習班的書,科科 10/06 13:31
WongSha75Hi:呵呵,REU你的意思是你看不起補習班的書? 10/06 1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