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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贊成性開放的關係,所以對這些東西有些許了解 趁著今天上刑總的記憶猶新,在此跟各位分享。 希望大家沒有因為謝志鴻老師最後的結論而誤以為HIV和AIDS是一樣的。 醫學上HIV是病原體,AIDS則是缺乏(足夠)免疫力的症候群 在喪失免疫力之前,仍然是有傳染力的。 簡單地說,如果把HIV比喻作感冒病毒的話,AIDS就像是「發燒到39度」 沒有發燒,仍然可以把感冒傳染給別人 (當然傳染途徑不一樣,HIV是透過體液交換而感染的) 之所以特別提這個,是因為「AIDS條例」單就名稱上 並沒有包含「未喪失免疫力卻有感染力的感染者」 法規的修正也是這個原因,詳見http://ppt.cc/2BCQ (否則可能會發生如[兒少§29]的適用問題,詳見[釋#623]http://ppt.cc/1nZU ) 至於[HIV條例§2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50004&FLNO=21 ) 它的構成要件其實跟[刑§285]不一樣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85 ) [HIV條例§21]第三項應該就跟老師今天提的「空白刑罰法規」有點類似吧。 另外,[刑§285]中「花柳病」(性病)的定義其實也有疑義 我們可以輕易推斷:並非「能透過性行為傳染」就是性病(否則感冒就也是了) 而輸血也可以感染性病,所以不能用「只能透過性行為傳染」來定義 那麼解釋為「日常接觸無法傳染,而性行為可傳染者」應該不錯吧? 我前幾天帶朋友去台大醫院做HIV匿名篩檢時 問了醫護人員:「B型肝炎是性病嗎?」 她們異口同聲的回答「是。」 但試比較社會大眾對於HIV和B肝的觀感,就可發現我們對HIV和AIDS的歧視之深 (題外話:大約廿年前大眾曾經以為B肝也會口沫傳染) 當然有人反對「B肝是性病」的說法 雖然我不是很認同這種幾近「定了結論再來合理化」的行為 (關於「合理」的相關議題可見Shapley公平三原则http://ppt.cc/!~3b 不過現在我不打算討論倫理學和法理學) 不過他們使用的「主要傳染途徑為性交者,才是性病」定義好像聽起來還OK 只是這種定義太過主觀,畢竟「主要傳染途徑」實在太難判定 就算不管統計上的誤差可能,現今價值觀下又有多少人肯承認自己是因為性行為而感染? 再者,感染者的主觀記憶和判斷是不是正確,那又是另一個疑點了, 畢竟人類誤信自己記錯或捏造事實的能力還蠻可怕的 (一時找不到之前看過的佐證,不過搜尋一下「記憶會說謊」會有很多其他相關結果) 追究起來,我覺得「主要傳染途徑為性交者,才是性病」這種話本身 大概是源自對於「多重性伴侶」的污名和排斥吧 最後這不太重要,不過我想提一下關於「性交」的定義 謝志鴻老師解釋過,為了排除如醫療上的正當行為 [刑§10]第五項於94年修正時加上了「非基於正當目的」的條件 那麼,夫妻之間做愛 這個行為究竟是「不正當」呢?還是「不算是性交」呢? 最後的最後,有缺保險套的可以找我要 另外請切記不要戴兩層,那樣反而容易因互相摩擦而破掉 --- 敬請期待: 親屬編近親禁婚的進展和疏漏 開放式關係與性別歧視 http://antilaw.info/ -- ※ 編輯: scratchCard 來自: 118.167.69.104 (10/12 14:29)
l35356666:學弟有多的保險套都拿來給我吧 我是法二甲李奇隆:) 10/12 15:12
JJKUO:樓上好色.... 10/12 15:13
a2629123:樓上盜樓樓上帳號 小賤貨 含鈣飲料 10/12 15:18
garyeddie:孩子的教育不能等! 10/12 15:19
JJKUO:樓樓上小鳥鳥ˋˊ 10/12 15:21
berry07:上了一課 10/12 19:36
ivan2260:看班版長知識 10/12 19:58
wala140: 10/12 20:01
JJKUO:我覺得你跟李宇凡會當好朋友 10/12 20:20
scratchCard:其實生活營時就聊過了XD ..╮(﹋﹏﹌)╭.. 10/12 20:30
ivan2260:我在等樓上帶我去開開眼界呢 10/12 22:07
l11l11l:你好我叫William有興趣打個信長嗎? 10/12 22:49
daydream0114:威....~"~ 10/13 02:14
lord5974629:夫妻間做愛究係正當或不正當 可觀我國民法親屬編第995 10/13 07:57
lord5974629:條(因不能人道結婚之撤銷)乃婚姻得撤銷的原因之一。 10/13 08:02
lord5974629:既然不能人道構成婚姻可得撤銷之原因,可以說夫妻間的 10/13 08:04
lord5974629:合意性交是基於正當目的,當然這個正當目的又可以觀自 10/13 08:05
lord5974629:婚姻的目的而知,其中983條近親結婚之禁止除具倫理性外 10/13 08:06
lord5974629:,更有避免近親結婚後代生理上易有遺傳疾病之意旨 10/13 08:09
lord5974629:從此即可導出夫妻間的人道行為是為了蘊孕下一代,基於 10/13 08:11
lord5974629:這個生物的自然原則即繁衍,那麼這個目的何言非正當? 10/13 08:12
lord5974629:當然我是從法條去導引的...硬要掰人跟豬還有海豚是因 10/13 08:12
lord5974629:為快樂而做愛的這種論調 我也沒辦法= = 10/13 08:12
lord5974629:至於刑法10所言的性交...立法理由說了一個避免基於醫 10/13 08:18
lord5974629:療或其他正當目的所為之進入性器行為被解為本法之性 10/13 08:18
lord5974629:交行為,增列非及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文字,其實就是嗯,妳 10/13 08:19
lord5974629:痾... 10/13 08:22
lord5974629:我突然忘記要說什麼了 10/13 08:23
lord5974629:阿就是本條文(刑法10)是採作立法解釋之用,即解釋刑法 10/13 08:24
lord5974629:各罪章之用語,即在法律上的定義,以為構成要件,這些用 10/13 08:25
lord5974629:語使得構成要件的該當與否不會在字義解釋費太多工夫 10/13 08:25
lord5974629:,但這些解釋文字其實有時候是跟我們的一般社會想法有 10/13 08:28
lord5974629:所差距的,唉我要去聽公司法錄音檔了,才疏學淺,不吝指 10/13 08:29
lord5974629:正,如果F21戰神呂布還在相信他可以回答更多呵呵呵呵 10/13 08:29
lord5974629:不過呂布既亡,還是請一下我們的刑法專家蓋瑞艾迪來解 10/13 08:30
lord5974629:釋吧! 10/13 08:30
TokyoKind:幹你娘不會回文嗎?可以多賺一篇廢文耶 10/13 08:40
garyeddie:艾迪老矣 尚能解否? 10/13 17:29
scratchCard:William學長怎麼了@@? 我沒玩過信長的啊..orz 10/13 20:30
scratchCard:[刑§10 V]的問題感謝學長解釋:D 10/13 20:40
scratchCard:禁婚親似乎常是辯論題,畢竟目前允許鰥夫迎娶媳婦之妹 10/13 20:45
wala140:哇塞你該不會還順便修了親屬吧 10/13 20:47
scratchCard:我課表是比照學法一,再加上法理、被害、個資 10/13 20:50
scratchCard:親屬是周一晚上,所以逢週一就是「民法之日」...orz 10/13 20:56
lord5974629:呵呵媳婦之妹是指老婆的妹妹嗎? 10/13 23:08
lord5974629:如果是的話似乎沒什麼問題阿 我記得我看過秀雄的文章 10/13 23:09
lord5974629:有提到婚姻之一方死亡婚姻的效力 但我忘記要怎麼講了 10/13 23:10
lord5974629:共筆不在我這~"~ 10/13 23:11
lord5974629:若當太太死亡後,婚姻關係消滅,那麼自然沒有姻親的存 10/13 23:13
lord5974629:在了! 10/13 23:13
lord5974629:幹 噓我自己 我寫錯了 10/13 23:16
lord5974629:感謝娶老婆的妹妹就跟下去C一樣很爽不是嗎... 10/13 23:16
lord5974629:靠盃又打錯字 10/13 23:17
scratchCard:媳婦是指兒子的老婆啦 10/14 08:14
lord5974629:唉~我看金庸裡面有時候老婆都叫做媳婦兒阿 ㄎㄎ 10/14 15:13
scratchCard:真的..我也不知道那是怎麼回事...orz 10/14 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