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屆大企盃慢速壘球項目競賽規則
一、 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至3月18日。
二、 比賽地點: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壘球場、斗六梅林國小壘球場、斗六鎮東國小壘球場。
三、 報名人數:各系僅可報名1隊,每隊可報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隊員
(含隊長)至多20人,最少10人。另外體保生最多可報2位,但每場比賽
只可1名位於場上。
四、裁判等級: 主審擁有C級裁判資格,線審由雲林科技大學壘球校隊選手擔
任。
五、比賽制度:
(一)、每場球賽採7局制,若比賽進行60分鐘尚未打完7局,則宣佈當局(滿一局)打完比賽結束,裁判於50分鐘會給予提醒。
(二)、比賽預賽採分組循環制,複賽採單敗淘汰制。
六、獎勵:獲得前三名之球隊頒發獎盃乙座,及獎金依名次為五千、三千、兩千。
七、比賽規則:本比賽採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會最新審定之規則2004~2006版。
(比賽用球:華櫻SB500型 禁棒規定:ASA2004合格)
八、比賽規定:
(一)、各球隊每局有2次暫停之機會,時間3分鐘。
(二)、每場比賽前10分鐘,各隊隊長須先將參賽球員的攻守名單交至記錄台。
(三)、在比賽之前,選手須攜帶選手證以核對出賽,如有選手未攜帶選手證,則不得上場比賽。
(四)、比賽逾時超過5分鐘經裁判唱名三次未出場比賽之隊伍,由大會裁
決後,視為棄權論。
(五)、比賽若有發生糾紛或問題不屬明文規定者,由裁判長作最後的裁決。
(六)、比賽中皆以裁判之判決為主,若有不遵守裁判之判決或侮辱裁判之行為者,得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及名次判定。
(七)、本壘前皆劃有三呎線,捕手一旦接到球,且踩於本壘板上,而跑者進入三呎線範圍內,不需作take動作,即判出局。
(八)、採三好四壞球制,球數由一好一壞開始,及三人出局攻守交替制。三好球為三振,擊出界外球算好球,四壞球打者保送一壘,無觸身球的判定。
(九)、雙方比數在滿4局差10分以上(包括10分),或滿5局以上差分超過7分以上,則比賽提前結束。
(十)、預賽同組中,如兩隊或兩隊以上勝場相同時,則依先比失分阴比得分阴比安打數之順序,來決定獲勝隊伍。
(十一)、複賽如最後1局或打至60分鐘滿仍同分時,則進行特殊加賽『突破僵局制』,此法是由前一局最後一名擊球員站上二壘開始並輪到下一位擊球員打擊,開始局數為無人出局,由兩隊輪流打至分出勝負。
(十二)、比賽球棒及頭盔需有參賽隊伍自行準備(Miken全系列禁止使用),
若發現對方比賽時使用禁用球棒,請隊長立即向主審提出,主審
得沒收該場比賽違規之隊伍以0:7輸。
(十三)、上場打擊及跑壘之球員必須佩帶安全膠盔。
(十四)、跑者可滑壘,但嚴禁故意衝撞防守員。
(十五)、上半身著統一隊服,需有背號。下半身需著運動長褲,不限棒壘
球褲。違者不得上場。
(十六)、禁穿鋼釘鞋、拖鞋或涼鞋,只允許穿著膠釘鞋或運動鞋。違者經
警告後仍不換穿比賽用鞋該球員不得上場。
九、申訴辦法:
(一)、比賽當中,如對判決有任何異議,須由隊長向裁判提出抗議。
(二)、有關競賽場所發生的問題(含運動員資格問題),必須在問題發生後半小時內,以書面提出,經領隊或教練簽章,向大會紀錄台提出。
(三)、申訴以大會之判決為最終判決,各隊不得異議。
十、此些競賽規則如有不宜之處,得由大會隨時修訂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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