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過大!部分文章無法顯示
標題: Re: 看完一些文章,讓我滿難過的...對不起大家,讓我發洩
時間: Sun Mar 28 23:25:50 2004
※ 引述《blackk (夢遊中...)》之銘言:
: 找了一下條文
: 第十七條 (公投-國家安全事項)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
: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第17條(第一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
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第二項)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
第18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24條之規定。
第18條(第一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公
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
第24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
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 引述《winnienotfat (得到多少失去多少)》之銘言:
: : 雖然是老生常談 但是我不厭倦的再說一次好了
: : 大家都知道這次公投是總統根據公投法第17條提出的
: : 公投法第17條說 當有外力造成國家主權有變更之於總統有權提出公投
: : 首先這條的立法旨意
: : 是當國家真的有緊急危難時 總統可以及時的舉辦公投而不必審議 以爭取時效
: ^^^^^^^^^^^^^^^^^^^^^^^^^^^^^^^^^^^^^^^^^^^^^^^^^^^^^^^^^^^^^^^^^^^^
: 可以請問一下這是哪裡來的解釋嗎?
: 畢竟在條文裡好像完全看不出來跟上面那個立法旨意有關
: 好像也不是總統說辦就辦
: 而是總統提出 行政院決議通過後才公佈
--
請解釋以下名詞
1.解釋名詞:
答曰:以一堆廢話解釋這一句廢話
批閱: 佳!!
《最後編修日期:03/28/2004 23:26:56 Sun》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 引述《blackk (夢遊中...)》之銘言:
: 找了一下條文
: 第十七條 (公投-國家安全事項)
: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
: 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第17條(第一項)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
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第二項)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
第18條關於期間之規定及第24條之規定。
第18條(第一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公
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二、公民投票案之編號..........
第24條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
公民投票,並得與全國性之選舉同日舉行。
: ※ 引述《winnienotfat (得到多少失去多少)》之銘言:
: : 雖然是老生常談 但是我不厭倦的再說一次好了
: : 大家都知道這次公投是總統根據公投法第17條提出的
: : 公投法第17條說 當有外力造成國家主權有變更之於總統有權提出公投
: : 首先這條的立法旨意
: : 是當國家真的有緊急危難時 總統可以及時的舉辦公投而不必審議 以爭取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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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請問一下這是哪裡來的解釋嗎?
: 畢竟在條文裡好像完全看不出來跟上面那個立法旨意有關
: 好像也不是總統說辦就辦
: 而是總統提出 行政院決議通過後才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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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解釋以下名詞
1.解釋名詞:
答曰:以一堆廢話解釋這一句廢話
批閱: 佳!!
《最後編修日期:03/28/2004 23:26:56 S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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