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JU_CLASS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一.(1)在刑法解釋上,人之始期應如何界定? 一般見解有幾? (2)你個人的看法又如何?    (3)關於胎兒的始期,應如何界定? (4)對於人之終期,實務一般係採如何之判斷標準? (5)對於人之終期之判斷標準,實務於何種情形下有例外之處理? 又係採何種標準?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殺人者",其行為課體是否包含行為人本身? 理由安在? 三.(1)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教唆或幫助人使之自殺"之規定     ,在立法技術上有何缺失? (2)應如何改進?     請詳具理由說明之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