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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第293條之單純遺棄罪,可否依刑法第15條第1項,解釋的出      不純正不作為犯?其理由安在?請詳具理由說明之  二.倘甲當場基於義憤而輕傷其父乙之事,確屬事實,則甲之所為,應如何適用    刑法予以論罪? 三.刑法第281條規定:"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試問: (1)立法者制定本條之規範目的為何? (2)本條之構成要件應如何解釋? (3)本條之立法缺失何在?應如何克服? 請詳具理由說明之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