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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家參考看看
時間: Tue Oct 29 21:42:36 2002
你不能不懂的法律!「弟弟負債自殺,兄姐負擔債務」
屏東市一名未成家(未婚)的陳姓男子因投資失敗負債後自殺身亡,他的兄
姐“沒有”在獲知死亡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權,債權銀行以死者生前欠下巨額債務,
依法請求債務必須由兄姐共同償還,獲得勝訴。
死者的兄姐因不諳法律,未及時拋棄繼承權,平白要為已經往生的弟弟負
擔一千四百萬元債款。
陳姓男子生前原在公家單位服務,從民國七十年起即從事各項投資,但賺
少賠多,到八十四年他負債纍纍,不但投資的房地產被查封拍賣,就連祖傳不動產也
被
查封,他在屏東失敗後,遠走他鄉,準備東山再起,因此離開屏東到台中發展。
但天不從人願,他到了台中後仍然不得志,於八十五年九月間以愧對親友
為由留遺書後自殺身亡,當時是他的朋友前往處理善後,他的二哥前往指認。
因他生前積欠銀行約一千四百萬元債務,債權銀行因他己死亡,催討不到
債權後,於去年間以死者生前沒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他的兄姐共五人又
沒
有依民法規定兩個月內拋棄繼承,所以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要求弟債兄姐共同清
償。
兄姐五人中,二哥在弟弟自殺時曾前往認屍,其中一個姐姐沒有財產,沒
有提出異議,死者的大哥及兩個姐姐提出異議,認為弟弟和他們不合,互不往來,形
同
陌路,並在事業失敗後遠走他鄉,和他們沒有聯絡,因此不知弟弟在五年前自殺死
亡,
因此補辦拋棄繼承。
債權銀行則提出在八十九年間,中國農民銀行聲請法院執行死者遺產時,
曾將死者死亡的事實通知他們,所以兄姐應該在八十九年六月即知弟弟已死亡,他們
在
一年後才聲請拋棄繼承已超過法定期限。
法院判定銀行勝訴,死者的兄姐依法應共同承擔弟弟生前留下的鉅額債務。
--
遺產稅ㄉ夢靨............
--
與優秀辯士同台,甚至是對決
─── 是種榮幸
--
┌┌┌┌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你不能不懂的法律!「弟弟負債自殺,兄姐負擔債務」
屏東市一名未成家(未婚)的陳姓男子因投資失敗負債後自殺身亡,他的兄
姐“沒有”在獲知死亡兩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權,債權銀行以死者生前欠下巨額債務,
依法請求債務必須由兄姐共同償還,獲得勝訴。
死者的兄姐因不諳法律,未及時拋棄繼承權,平白要為已經往生的弟弟負
擔一千四百萬元債款。
陳姓男子生前原在公家單位服務,從民國七十年起即從事各項投資,但賺
少賠多,到八十四年他負債纍纍,不但投資的房地產被查封拍賣,就連祖傳不動產也
被
查封,他在屏東失敗後,遠走他鄉,準備東山再起,因此離開屏東到台中發展。
但天不從人願,他到了台中後仍然不得志,於八十五年九月間以愧對親友
為由留遺書後自殺身亡,當時是他的朋友前往處理善後,他的二哥前往指認。
因他生前積欠銀行約一千四百萬元債務,債權銀行因他己死亡,催討不到
債權後,於去年間以死者生前沒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他的兄姐共五人又
沒
有依民法規定兩個月內拋棄繼承,所以為第三順位的繼承人,要求弟債兄姐共同清
償。
兄姐五人中,二哥在弟弟自殺時曾前往認屍,其中一個姐姐沒有財產,沒
有提出異議,死者的大哥及兩個姐姐提出異議,認為弟弟和他們不合,互不往來,形
同
陌路,並在事業失敗後遠走他鄉,和他們沒有聯絡,因此不知弟弟在五年前自殺死
亡,
因此補辦拋棄繼承。
債權銀行則提出在八十九年間,中國農民銀行聲請法院執行死者遺產時,
曾將死者死亡的事實通知他們,所以兄姐應該在八十九年六月即知弟弟已死亡,他們
在
一年後才聲請拋棄繼承已超過法定期限。
法院判定銀行勝訴,死者的兄姐依法應共同承擔弟弟生前留下的鉅額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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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優秀辯士同台,甚至是對決
─── 是種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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