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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校為輔導學生之課外活動,培育學生之領導才能,豐富學生之生活內容, 增進本校之校園文化,樹立樂觀積極之優良校風,以實現本校全人教育之理想,特依本校 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之學生社團,以本校學生組成者為限。 第三條:學生社團依其特性分為學術、康樂、服務、體育、藝術、聯誼等六類,分別接受 各相關單位之輔導。 第四條:本校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者自行邀集本校學生二十人以上作為發起人並簽名,敦請校內專任教職員一人擔 任指導老師,訂定組織章程草案,連同申請表,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向學生事 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辦理申請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二、經核准成立後,應召開成立大會,由課外組列席輔導,並將成立大會之會議紀錄、經 成立大會通過之組織章程及相關資 料,送請課外組備查,並依規定辦理登記。 第五條:社團應於每學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十五日止,依規定向課外組辦理登記,逾時未 登記者視同解散,並公告撤銷之。 第六條:申請舉辦活動程序: 一、社團舉辦一般性活動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前向課外組提出申請;舉辦全校性、跨校性或 其他大型活動者,至少應於活動三十個工作天前,向課外組提出之。 二、社團活動未按規定向課外組提出活動申請者,不得請求任何支援。 三、非經本校同意,不得以「輔仁大學」名義在校外舉辦或參加任何活動。 第七條:學生社團,除接受學生事務處課外組輔導外,並須聘請校內專任教職員一人擔任 指導老師,但技藝性社團經輔導單位同意後,得另延聘專業指導老師。 第八條:非延修生而在本校註冊上課達半年以上者,得登記為社團負責人之候選人。 第九條:社團負責人之產生程序及任期,應依各該社團之組織章程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新當選之社團負責人應參加該年度之自治組織暨社團負責人聯合研習活動。 第十一條:學生社團應於每學期依規定之時間,擬定活動計畫及預算,送課外組核備。 第十二條:學生社團之成立、評鑑、撤銷及重大事務之評議,應由「學 生社團事務委員會」辦理,其辦法另訂之。 前項評鑑之結果應作為添置設備、補助經費及其他資源補助之參考。 第十三條:各社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課外組簽請解散: 一、逾時未依規定辦理社團登記者。 二、全學年未申請舉辦活動者。 三、擅自變更活動內容,經勸導後仍未改進,情節嚴重者。 四、未依社團組織章程運作或運作不良,經輔導一年後仍未改善者。 第十四條:課外組應於每學期召集各學生自治組織及社團負責人,舉行聯席會議一至二次 ,以商討自治組織及社團活動之有關事項。必要時,並得召開臨時會。 第十五條:學生社團延請校外人士參加活動者,應於七個工作天前報請課外組核准。 第十六條:各社團出版報刊,悉依本校學生報刊登記暨出版輔導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張貼海報、公告、啟事等悉依本校海報張貼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5.33.228
erik777:20人耶...大家加油@@" 218.166.152.64 12/18
greenwind36:在校園貼個海報招兵買馬會不會比較快...@@ 218.166.67.195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