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階級理論」,用意是強調新聞自由是一種制度性的權利(institutional right)。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405101214931
「The fourth Estate Theory」,依其原文之意思及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tewart大法官在
引用一詞時,將之譯為「第四階級理論」,其說法原由Edmund Burke,以早期組成國會的
三種階級-宗教、貴族及平民的稱呼,用來形容新聞記者在社會中的功能及地位,而後何
人何時開始將之譯為「第四權理論」已不可考,但「第四權理論」一詞最早正確原意是為
上述解釋「第四階級理論」根據該理論,憲法所以要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是保障新聞媒
體的獨立性及完整性,以維持媒體的自主性,使新聞媒體能充分發揮其監督政府功能的一
種基本權利。
※ 引述《tandee (歐耶~剛普拉!)》之銘言:
: 到底是什麼
: 連自由都寫這樣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5/new/oct/31/today-o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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