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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法律討論出處 摘自 :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208007 : 目  次: : 壹、男子居福有二子。其一前妻所生之子麥可;其二、與後妻恰恰所生之子大風 : 一、麥可與女子一帆相戀並使之暗結珠胎,因未得祝福而相約私奔,麥可於過程中不幸身 : 亡,一帆失蹤後生下女兒嘉欣旋即死亡,嘉欣被善心的千慧女士以子女之名義撫養成人。 : (一)嘉欣為孰之子女? 1.嘉欣為一帆之非婚生子女,應屬無疑。 2.嘉欣之生父麥口於嘉欣出生時已死亡,嘉欣除不受婚生推定外,亦不可能經麥口準正或 認領。有學者認為民法1067條中「撫育視為認領」之對象包含胎兒,但作者似乎不採此 項見解,故嘉欣並非麥口之法律上子女。 3.千慧並未收養嘉欣,雖戶籍上將其登記為子女,然雙方並不因此而生法律上子女關係。 此外,認領為要式行為,非經法定方式無效,併此說明。 : (二)居福於得知嘉欣存在後,得否認領嘉欣為其孫子女? 認領之主體為生父,且對親生子女之認領應係一身專屬性之權利,故居福雖為麥口之繼 承人,但並無法繼承其此項權力。生父既已死亡無法認領,生母亦因死亡無法請求認領 此時唯有嘉欣本人依民法第1067條請求死後認領一途。 : 二、實際上大風為其母與前男友一官所生,居福得知真相後並不計較之。 : (一)大風為孰之子女? 1.大風為恰恰與居福婚後所生,則其為恰恰之婚生子女並無疑問。至於其與居福之關係, 則應視其是否受婚生推定而定。倘大風出生之日回溯第181~302日止,居福與恰恰有婚 姻關係,則大風於法律上推定為居福之婚生子女,反之則否,且因居福非生父,亦無準 正之適用,則大風與居福無法律上親子關係。 2.大風倘受婚生推定,而居福事後欲否認,則得於法定期間內依民法第1063條提起婚生否 認之訴;倘其不受婚生推定,則居福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民訴589)。 : (二)一官是否得認領大風? 1.倘大風受婚生推定,則除非大風、居福或恰恰提起婚生否認之訴,否則生父一官無從認 領之。倘大風不受婚生推定,則一官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89條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之訴,並於勝訴後認領大風,使之視為婚生子女。 : 貳、男子和謙育有一子一女。其一、長子志明配偶如意;其二、長女純純配偶來發。實際 : 上來發與如意為前男女朋友關係,如意並於婚前產下一子安安(現未滿周歳),生父為來 : 發。 : 一、安安為孰之子女? 1.安安為如意法律上之子女,並無疑問。 2.安安為來發之非婚生子女,不受婚生推定,亦無準正之情事,但可能有撫育視為認領之 可能。(劇情有,但題目無),因此安安與其生父無法律上子女關係。 : 二、志強如何收養安安?收養後來發可否主張認領安安? 1.志強於婚後,可依民法第1073條第1項第2款收養安安,且根據同法第1074條第1項第1款 可單獨為之,此時志強為安安之養父。 2有疑問者為,安安經收養後,生父來發是否得主張認領安安。蓋認領將使安安與來發間發 生法律上子女關係,而安安於法律上已有擬制血親志強,此時有身分安定性之疑慮。 3.有學者認為,1065條第1項之被認領人應為非婚生子女,但該子女遭他人認領而成為他 人準婚生子女地位,則生父不得認領。 4.本文作者則認為生父可認領,惟依民法第1077條,來發與安安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 存續中中止。 : 三、純純如何收養安安(與本大題二無涉)? (略) : 論著名稱: 夜市人生 : 編著譯者: 黃淳鈺 : 出版日期: 2011.01.15 :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學雜誌/第 168 期 /85-90 頁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82
fansboy :有必要這麼認真嗎? 這只是一齣戲.......... 05/12 14:42
不行嗎?
action1988 :認真給推 05/12 14:46
※ 編輯: Riyuberg 來自: 140.112.4.182 (05/12 14:49)
fansboy :沒有不行阿0.0 只是覺得意外而已@@ 05/12 15:09
Dejan :認真給推 05/12 15:40
angele :認真給推,其實我也滿想知道的,好像推理益智解答 哈 05/12 19:04
minako40 :認真給推 05/12 23:17
nohysteria :民法第1065條第2項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 05/14 16:09
nohysteria :視為婚生子女....版友的回答好像怪怪的喔 小意見@@ 05/14 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