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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斌堅持信仰遭遇的苦難﹝二﹞ 十歲兒童生活危機,其母要求釋放監護人張斌 【明 慧 網2005年9月3日】黑龍江省大慶市10歲的張家瑞面臨生活危機,呼籲 營救其父張斌。張斌原來是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職工,曾經抽煙、酗酒, 生活頹廢,體質極度虛弱;1997年11月其妻成慶蘭與他離婚;張斌98年初開始修 煉法 輪 功後身心巨變,遠離不良嗜好,認真撫養兒子張家瑞。由於堅持修煉 法 輪 功,六年來一直遭受迫 害,被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被迫帶當時只有 5歲的兒子張家瑞流離失所,2004年12月再次被綁架關押,目前 在綏化勞教所遭受殘酷迫 害。 張家瑞上小學 3年級,其母成慶蘭表示:“孩子長期沒有父愛關懷,在同學、老 師及其它環境受歧視,倍感自卑、性情憂鬱,學習成績低下,直接影響孩子的身 心健康。”為此,成慶蘭要求無罪釋放兒子張家瑞的合法監護人張斌,使張家瑞 的生活得到保障;並要求不法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6條、27條 的規定賠償幾年來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下面是成慶蘭給綏化勞教所的公開信、成慶蘭對不法部門的上訴書以及賠償申請 書。 成慶蘭給綏化勞教所的公開信 綏化勞教所的各位領導及所有幹警:你們好! 我是正在你處關押的法 輪 功 學 員張斌的前妻。由於張斌抽煙、酗酒生活 消極、頹廢。97年我們離婚,孩子判給了張斌。 98年初張斌開始修煉法 輪 功,忌了煙和酒,自此他生活樂觀向上,身心健康 。能時時處處為人著想、善解他人。自99年至今張斌兩次被非法抓捕,獲釋後曾 帶著幾歲的孩子流離失所、顛沛流離,又被單位非法迫使其解除勞動合同。期間 我只好拖著多病的身體在無經濟收入的境況下與孩子相依為命、艱難度日。其中 的辛酸可想而知。 幾年來,孩子在沒有父愛、驚恐、苦悶、壓抑、備受歧視的環境下生活,又因孩 子長期思念爸爸學習成績始終上不來,極大的影響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又身患 心臟病、腎結石積水、頭暈、低血糖等症,孩子的學習費用又高,而近來我的積 蓄漸空,在身體、經濟和精神上我都到了承受極限,已無能力照料孩子。 目前我們母子生活境況危機,懇請綏化勞教所的各位領導能從人道主義出發,釋 放在押法 輪 功 學 員張斌,以解決我們母子的艱難處境。讓張斌依法履行 孩子合法監護人的職責。 另外 ,我向綏化勞教所提出幾點請求:1、請求立即無罪釋放孩子的合法監護人 張斌。 2、請求張斌在綏化勞教所被監管期間,他的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依法受 到保障。 3、如張斌近期不能釋放,我請求綏化勞教所在張斌獲得自由之前,能 代理監護張斌的孩子張家瑞。 張家瑞的母親:成慶蘭 2005年9月1日 上訴書 原告:成慶蘭,女,35歲,原龍鳳物業公司職工。 被告: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大慶市刑警大隊、紅崗區刑警大隊、大慶勞 教所、綏化勞教所。 請求事項:要求無罪釋放張斌;要求張家瑞的合法監護人張斌依法撫養張家瑞, 使張家瑞的生活得到保障;要求不法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第26條 、27條的規定賠償我們幾年來的經濟和精神損失。 上訴的事實依據:由於張斌抽煙、酗酒、生活頹廢,於97年11月我們離婚。孩子 張家瑞判給了張斌。98年初張斌開始修煉法 輪 功,他遠離不良嗜好,身心變 化很大,對生活也有了積極向上的態度。 99年鎮壓法 輪 功以來,張斌兩次被綁架,他和孩子顛沛流離、生活無著。此 間我也間接的遭受迫 害。他流離失所及綁架期間,迫於無奈,我都得照料孩子 的生活。可是,我由於體弱多病於2000年解除了勞動合同,不料,張斌單位大慶 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竟以開除其公職為要挾,逼迫張斌於2000年年末解除了勞 動合同。自此,我們的孩子張家瑞的生活沒有了保障,且直接累及我的正常生活 。 我沒有工作,又身患心臟病、腎結石積水、頭暈、低血糖等症。張斌遭受迫 害 的幾年來,我和孩子也直接遭受經濟和精神的迫 害,承受著超負荷的精神壓力 和痛苦。如今,孩子長期沒有父愛關懷,在同學、老師及其它環境受歧視,倍感 自卑、性情憂鬱,學習成績低下,直接影響孩子的身心健康。幾年來我的積蓄漸 空,孩子學習費用又高,我無論在身體、經濟和精神上都沒有能力再監護孩子了 。 懇請各界正義之士、有關團體能伸出援手,幫助我們母子解救張斌早日獲得自由 ,讓孩子回到父親身邊、心靈和生活得到依托,讓我的生活回歸安寧。上訴的法 律依據:《憲法》第36條:“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權利”、第37條:“公民的人 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世界人 權宣言》第18條: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 第9條:任何人不 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因此,張斌單位大慶化工三廠,以開除其公職為要挾,逼迫張斌於2000年年末解 除了勞動合同。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犯下了“濫用職權罪”。 2004年12月,流離失所的張斌去同修處,大慶市刑警大隊和紅崗區刑警大隊目無 憲法蹲坑綁架張斌,曾將張斌非法關押於薩區看守所、大慶勞教所,於 3月15日 又被送入綏化勞教所非法關押、迫 害至今。大慶市刑警大隊、紅崗區刑警大隊 、大慶勞教所、綏化勞教所觸犯了《憲法》第36條、37條、《世界人權宣言》第 18條和第9條。 鑑於以上參與迫 害單位所犯下以上罪責,本人要求執法單位能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憲法》《刑法》《世界人權宣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賠償法》依法懲辦 不法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無罪釋放張斌、賠償受害人的經濟和 精神損失。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大常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司法廳 黑龍江省勞動教養工作管理局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法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檢察院 黑龍江省大慶市人民政府 原告:成慶蘭 2005年9月1日 賠 償 申 請 書 申請人:成慶蘭,女,35歲,現無職業。 要求:大慶石油化工總廠化工三廠、大慶市刑警大隊、紅崗區刑警大隊、大慶勞 教所、綏化勞教所,按賠償法第26條27條的規定賠償本人和張斌父子的一切經濟 和精神損失。 事實依據和理由:請參見上文的“上訴的事實依據”。 申請人:成慶蘭 2005年9月1日 -- 做人  為名者氣恨終生,為利者六親不識;     為情者自尋煩惱,苦相鬥造業一生。     不求名悠悠自得,不重利仁義之士;     不動情清心寡慾,善修身積德一世。 李 洪 志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三日 法 輪 大 法全書籍免費下載網址 http://falundafa.org/book/chibig5.htm ※ 來源:‧亞太之星 bbs.nkfust.edu.tw‧[FROM: 140.127.117.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