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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bstF6n (Facebook) 板主引用 十七、請勿違法 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批踢踢使用條款、Facebook 使用條 款及應用程式使用條款等。 發文處分:水桶一周以上或原文劣退。 板規用字為水桶一周以上原文劣退,但發文者被判 判決內容: Aries13 水桶一周附加原文劣退,水桶期限 2010/09/21 - 2010/09/27 這次判決是否有瑕疵?一罪兩罰? 板主已修正判決,#1CcE4EDq (Facebook) #1CbrFjBX (Facebook) 板主引用  十一、禁止討論惡意程式、作弊方式、BUG 禁止詢問、討論、分享或推廣任何竄改封包、修改記憶體或其 他足以影響遊戲公平性的惡意程式、作弊方式或 BUG 等資訊 (含教學、心得、相關圖文、影片、關鍵字、分享或徵求程式 、詢問使用方式等,詳細說明請見 #1C2zNPjg。) 發文處分:視情況水桶一周以上、原文逕行刪除或劣退。 金市長是存在合法手段取得之物品,要被檢舉人舉證證明自己取得管道為 合法似乎不太合理?那如果今天有人覺得板上賣東西的人來源都不正當在 這提出檢舉,每個被檢舉人都要提出證明嗎? #1CbsYO5p (FacebookBM) 板主推文 GeniusKiKi:檢舉處分文章禁止非相關當事人回應,鎖文處理 但我目前只翻到板規 六、申訴文章與檢舉文章禁止非當事人回文討論。   (板主群或板務相關討論不在此限) 私以為"回文"二字在共識下為"回覆文章",是否為我誤解或這是誤判? -- 我想板上沒人是想針對誰,我知道板主很辛苦,但這幾個判例真的有點.... 我想藉由討論可以讓板規更完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26.194.173
leonia: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23
angelest: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26
dddaiel: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29
gracepc:判決感覺太過草率~ 09/21 23:30
lilychichi: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1
OoyenlanoO: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2
waterjun: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2
cata02: 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34
kashinx:法律上未被定罪應該都是無辜的吧 怎麼會是被檢舉人要自行 09/21 23:35
kashinx:提出證明自己無罪?為什麼不是檢舉人提出證明證實對方有罪 09/21 23:35
lilychichi:水桶就算了還劣退 會不會太超過了? 09/21 23:35
lilychichi:板主是不是應該出來解釋一下 不要常常鎖文就想河蟹掉 09/21 23:36
angelest:推 不要常常鎖文就想河蟹掉 09/21 23:37
waterjun:重點在於板規是"發文處分:水桶一周以上或原文劣退。".. 09/21 23:43
waterjun:那被水桶還外加劣退是??連板主都沒按板規來囉? 09/21 23:44
hsiangp:買一送一 09/21 23:46
Kinght:21桶到27也不到一週 沒有達到一週以上的條件 09/21 23:48
acim:推 同意 也有同樣疑問? 09/21 23:54
Raylemon:推河蟹 09/21 23:58
waterjun:21號~27號,要28號才能解水桶.. 剛好七天等於一週.. 09/22 00:01
CNion:我也想推河蟹 不是第一次如此了!!! 09/22 00:02
kashinx:因為數學老師ㄙˊ常請假啊~(笑) 09/22 00:03
tlchen:A or B, 邏輯上是可以兩者都成立. 但對於要自己舉證無罪, 09/22 00:03
tlchen:無法認同 09/22 00:03
kashinx:推要被檢舉人自行舉證很奇怪 那如果我很閒 把每篇互動和趕 09/22 00:04
simontsai:秋天到了當然有河蟹阿~~ 09/22 00:05
kashinx:集文都檢舉一番 這些被檢舉的人不就通通都要浸水桶? 09/22 00:05
hsiangp:國文老師大概也請假了 09/22 00:05
kashinx:所謂的合理懷疑到底是怎樣叫合理? 09/22 00:06
kashinx:要嚴格就所有項目都嚴格 而且對每個人都一樣嚴格 09/22 00:07
kashinx:不要有的事情睜一眼閉一眼 有的又說是合理懷疑所以要罰 09/22 00:07
waterjun:自行舉證..如果來個證據不足以成立.. 科科.. 09/22 00:08
lilychichi:原來是秋天到了 所以板主好心請大家吃河蟹(筆記筆記 09/22 00:12
obstinate:在法條的陳述句上,不能用數學邏輯來判斷吧。 09/22 00:15
obstinate:刑法罰則都會寫:XX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XX 09/22 00:16
obstinate:如果要能夠兩個都罰,那罰則就應該要寫清楚吧。 09/22 00:17
waterjun:或=兩者擇一??所以要二者都罰的話,該用"和"..? 09/22 00:19
waterjun:要不然乾脆寫"給予水桶一週處份,且原文劣退" ... 09/22 00:20
ka7415:朝聖 OAO 版主耶 不意外啊 他最大咩 鳥~ 09/22 00:23
hotkjw:切 09/22 00:25
板主已修正第一個問題的判決 ※ 編輯: shine13 來自: 118.165.73.16 (09/22 00:51)
summery0212:QQ 切 09/22 01:27
sundino:板主耶 被告不舉證就水桶 過分嗎 09/22 11:27
sfwejfish:以後or都要寫明是exclusive or還是inclusive or了xd 09/22 12:47
shine13:底下兩篇都處理了這邊不回應?如果板主群需要討論後再回應 09/22 12:47
shine13:好歹給個資訊吧 不能每次都鎖文放大絕啊=_= 09/22 12:48
cutejoanna:我覺得金市長不應該開放買賣,否則會有很大的爭議 09/22 13:16
shine13:如果這樣那請把"金市長不能買賣"寫進板規 09/22 13:25
Raylemon:判決修正那篇大決放很快 09/22 13:26
lilychichi:某板主出包也不是一天兩天了........... 09/22 15:17
lilychichi:也從來不為自己的錯誤道歉 只會河蟹跟鎖文 09/22 15:19
Raylemon:甚至有些版規根本不符時宜也不修改好像版主自己高興怎樣 09/22 15:21
Raylemon:可以舉行投票阿 至少要拿出來給版友們討論嘛! 例如版規11 09/22 15:22
lilychichi:直接申請罷免G板主好了 因為G不只一次這樣了 09/22 15:23
waterjun:因為柿子是軟的比較好吃XD 09/22 15:43
aLaN0727:要人來這討論 結果自己都沒現身 直接"經查" 認錯很難嗎XD 09/22 16:56
sfwejfish:本質的問題啊 ̄ㄧ ̄; 09/22 17:07
didaa:我現在比較想知道的是.為啥轉錄我趕集的那文章怎麼不見了0.0 09/22 22:44
weedyc:z-8-18 09/22 22:48
didaa:我的部份G版主還沒給我一個確定的答覆 就直接備分進去.... 09/22 23:01
GeniusKiKi:答覆都在閣下信箱裡 09/22 23:09
didaa:你還沒給我"非法物品的實際證據"的回覆 09/22 23:11
didaa:冷處理果然是最好的處理 科科 09/24 21:16
bromine:這篇文章提出的問題 版主群正在討論嗎? 會有下落嗎? 09/24 23:20
ka7415:大家都知道 到後面裝死最會=.=說討論只是好玩而已 09/25 03:38
waterjun:時間一久,大家就遺忘了!!某人:科科科~又逃過一劫!! 09/25 05:10
aLaN0727:河蟹!!! 09/25 06:47
didaa:話說..不是有三位板主嗎?怎麼我感覺只有一位的樣子XD 09/26 12:52
aLaN0727:沒人幫你就向上申訴 順便罷免吧XD 09/26 17:11
nanawa:板主得在三天內對文章進行處理,若遇板主請假則延長兩天 09/28 13:40
nanawa:都過幾天了? 09/28 13:40
didaa:某人:科科 又敷衍掉一群人 09/29 12:46
spooky221:西西~ 09/29 13:38
kashinx:怪了 為什麼沒有一個板主要來處理這件事??? 09/29 1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