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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戰火有點偏了... 我不是板主了,也不想護航, 只是覺得玩法律玩文字遊戲對這件事情沒有實質的幫助, 只是浪費彼此時間而已... 首先,關於那"一尊"金市長, 我沒玩寵社很久了,不過我知道那是全世界沒幾隻的東西,要這麼剛好在PTT有人發趕集 來競標,我是不覺得可能性有多大。 至於證據,我不覺得玩魚會給素不相干的人電磁紀錄,真的弄到的話, 我可能那要懷疑一下黑板是不是FBI之類的... 然後,關於販賣的部分,板規11只是寫不進去所有的違規而已, 也有相當多篇的詳細解釋文在板上,繼續抓著板規11沒寫清楚不是很"戰"的住腳。 再來,為什麼板規有些數字不能寫清楚? 規定,就是會被人鑽的,假如明訂3篇以上算洗板, 真的來洗板的人就每天來發三篇廢文就跑,沒違反板規,但是還滿礙觀瞻的。 販賣的數字也是一樣,假如定99,要鑽就只能開分身ID來賣了, 但是這樣可能也就害到一些還想買商店物品來賣的人吧? 最後,PTT很明顯不是法治社會,板主可兼律師、法官甚至是大法官。 法治社會的規則可以當參考,但是不一定適用於PTT的制度。 大家盡量提出一些比較建設性的發言吧, 狂批板主沒有法律常識也不是什麼有效益的方法。 例如廢掉板規十一之類的.......... (結果一開口就是廢話 (被踹 我是覺得,真的要執行板規11,依照官方論壇的標準就足夠了,還要自己定東定西, 真的是自找麻煩,也造成板友的不方便,寫的模模糊糊讓人誤解更麻煩... 對我來說過多讓人頭昏的限制不如完全禁止或完全開放... 當然完全開放也不好,個人傾向「一切依照官方論壇標準」最不會引起爭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212.113
shine13:那天金市長是競標=_= 根本還沒結標 哪來的不算貴=_=?? 10/13 19:40
venvendoggy:我覺得重點應該不是"不算貴"三個字吧 10/13 19:41
venvendoggy:不知道大家想玩文字遊戲到什麼時候才肯罷休 10/13 19:41
venvendoggy:既然知道現有板主不足以擔起所有板務 10/13 19:42
venvendoggy:不知道有沒有哪位願意加入版主群當法規顧問的呢 10/13 19:42
venvendoggy:我看還不少人懂法律相關條文的嘛... 10/13 19:42
leonia:推本篇跟推文狗../ 10/13 19:47
※ 編輯: nadoka 來自: 123.193.212.113 (10/13 19:49)
cutejoanna:推本篇跟推文狗../ 10/13 19:49
evaj:推小那那跟把拔~ˊˇˋ 10/13 20:21
bestlove15:推小那跟姐妹兒!!! 10/13 20:24
Snoopy25:推玩文字遊戲對這件事情沒有實質的幫助 10/13 20:41
pinz:推本篇~一堆人拿法律論理來壓死版主 請問這是法院嗎? 10/13 21:17
pinz:說了一堆~還不是版主說了算 不然去罷免版主選版主呀(放大決 10/13 21:18
much365:感想 官官相護 10/13 22:14
cutejoanna:跟樓上意見不一樣就是官官相護? 10/13 22:16
cutejoanna:而且我也不是官~~但我推本篇和文狗的意見~~ 10/13 22:17
much365:他巧妙的迴避版主的問題點 變成都是別人的錯 10/13 22:18
much365:所以我才會說官官相護阿 10/13 22:18
much365:重點是版主不會反省自己 只會和人玩文字遊戲 10/13 22:21
much365:有犯錯就不用認? 10/13 22:21
sundino:會拿法理來說 就是因為這些幾乎都是自然法 符合公平正義 10/13 23:19
sundino:要拿出來討論當然是要有憑有據 不然要憑空捏造嗎 10/13 23:20
nadoka:所以請你們對板主的「問題點」提出合理的「建設性言論」 10/13 23:34
nadoka:會講官官相護 會講都是板主的錯 跟一般酸民沒什麼兩樣 10/13 23:36
nadoka:剛開始我的確是不認同黑板的做法 10/13 23:36
nadoka:但是這幾篇下來,我覺得引用官方這點作法很正確, 10/13 23:37
nadoka:但是要自行在加東西我就不支持了。 10/13 23:37
nadoka:所以你們要人家反省什麼?要人家認什麼錯?你們到底要怎樣 10/13 23:38
nadoka:請講清楚。 10/13 23:38
nadoka:我只能說,我從這幾篇看不出來你們到底要什麼。 10/13 23:39
sundino:我的問題都很清楚吧 我只是說 訂出新的裁罰範圍 只能罰將 10/13 23:57
sundino:來 不應該是 我桶了你 然後說 以後要照這個標準喔 揪瞇 10/13 23:57
sundino:還有就是 板主一直要求對方舉證很可笑 10/13 23:58
sundino:你就直接說 以後不准賣不是就結了嗎 10/13 23:59
nadoka:OK 我瞭了 10/14 00:00
nadoka:不過 板主拿的到證據 我倒還滿怕的XD 10/14 00:00
sundino:所以我的第二個方案 我覺得蠻合理的 10/14 00:01
sundino:玩魚論壇一直UPDATE禁止交易物品 也是短短一篇而已 10/14 00:01
sundino:應該不會造成太大的工作量 10/14 00:02
nadoka:這點我也覺得OK 有人幫忙會更好 10/14 00:02
nadoka:引用官方是最適當的 10/14 00:02
sundino:可能要辛苦各個遊戲的小板主幫忙注意之類的 10/14 00:03
bromine:認為應把多篇詳細解釋文的文章代碼 寫在板規11 作為參考 10/14 00:18
bromine:如"詳細說明請見 #1C2zNPjg" 這樣 10/14 00:18
bromine:免得出現"板規11並沒有提到"的藉口 10/14 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