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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ROC:沒有那種事,出嫁還是有扶養義務,現在女生難道只享權利嗎? 09/20 09:40 : → APROC:其他建議不錯,不過有可能下次見面是 原po上法院與父親對薄 09/20 09:42 : → bunnys:不要害人,出嫁不扶養,一樣可以告上法院,好歹每個月匯幾千元 09/20 18:00 : → bunnys:到父親帳戶,證明有扶養事實 09/20 18:01 兩位,不要誤解我的意思了... 原PO文中所述~父親在金錢不夠的情況下會要求女兒... 想必兩位已經知悉。 若原PO不願意依此方式賺錢是否得離家? 我想答案是明確的! 既然離家,希望有自己的新生活,自然不希望父親找到。 若是匯款,會留下紀錄,可以從匯款地點追查... 居住地可能會被找到。 既然是離家出走焉有留下蛛絲馬跡的道理? 依目前法律,女兒是有扶養責任。 父母親上法院告棄養子女一定敗訴。 但以原PO父親行為來說...一個月幾千元是滿足不了他的。(壹仟也是千,九千也是千) 只能狠心拒絕,由第三公正人幫忙衡量子女收入判定該給父親多少生活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48.190
bunnys:請問atm匯款是要追查去哪裡?第三公正人法管也有不採信的權 09/21 14:37
bunnys:力,而且機率很高,現在都已經是21世紀了,atm到處都是,最好是 09/21 14:38
bunnys:他父親逛遍全省的atm 09/21 14:40
bunnys:舉例也要合常理,加油 09/21 14:40
FreeSir:隨便你嚕 你認知跟我認知不同 09/21 21:51
FreeSir:原PO父親作為就是不合常理的 1樓~不用拿常理來噓我 09/21 21:53
FreeSir:還有 最好你匯款都全台灣ATM逛遍去匯 09/21 21:54
FreeSir:法官部分,原PO只要證明父親不合常理就可以...你沒看我文? 09/21 21:56
FreeSir:法官不採信證據 是有條件的 你要不要先搞清楚是哪些條件? 09/21 21:57
bunnys:喔,要舉極端的例子啦,請慢用,最好銀行還會幫忙洩露個資,網 09/21 22:02
bunnys:路匯款電信公司還幫忙告訴他爸,什麼極端都可以舉,多好 09/21 22:02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49.165 我想你知道你推了什麼 你就好好溫習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5:49)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