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FamilyCircle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若 有訴訟的問題, 被告是失蹤, 對於父母是棄養狀態卻為了避免被冠上遺棄罪之名 每個月都從ATM匯5000元到父母帳戶 5000元 對於沒有謀生能力與財產的人是不足以活上一個月 遺棄的事實從客觀角度來說是非常明顯 (我哪知活不下去真的假的...) 那麼,父母透過公務單位,行文要求相關銀行提供交易資料可不可行? 那麼,父母提告後... 由法院方出具公文要求相關單位提供資料可不可行? 依據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八 條的規定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答案是 銀行得違反某鄉民的法 洩漏資料給別人... 以避免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八 條的規定 請問那位嘴砲鄉民~ 銀行違背你說的...該當何罪? 至於找到人後 ...要不要繼續告下去與告贏告輸都是另外一個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49.165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6:33)
bunnys:請就實際執行流程,時間,成立條件所有環節討論吧,這樣罵人嘴 09/26 16:32
bunnys:砲,其實,就這樣了 09/26 16:33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6:35)
FreeSir:政府機關的時間 沒個準的 (  ̄ c ̄)y▂ξ 09/26 16:35
FreeSir:地區人口數、承辦人員積極度、承辦案件多寡...因素太多 09/26 16:36
bunnys:所有成立條件,所有判例統計,實際達成比例? 09/26 16:37
FreeSir:但就法上來看 是可以從匯款紀錄追到人。 09/26 16:37
bunnys:如果要用沒個準就可以罵人嘴砲,唉呀~~了解,謝謝你囉 09/26 16:38
你還真愛找碴 公務單位受理就會發文跑流程,只要受理,又有匯款紀錄/地點,有找不到人之理? 再單純回你之前的推文疑問!
bunnys:請問atm匯款是要追查去哪裡?第三公正人法管也有不採信的權09/21 14:37
bunnys:力,而且機率很高,現在都已經是21世紀了,atm到處都是,最好是 09/21 14:38
bunnys:他父親逛遍全省的atm09/21 14:40
以法條觀之~的確可以依匯款紀錄追人。 我發文提醒~你之前推文這樣講不就嘴砲? ※ 編輯: FreeSir 來自: 122.125.49.165 (09/26 16:44)
bunnys:閱 09/26 16:48
FreeSir:到處發文都很嗆 講錯不道歉 閱什麼? 09/26 16:57
FreeSir:你以為你是老師 在改作業喔 09/26 16:58
FreeSir:就算你是老師 我也不是你學生 還 "閱" 09/26 17:03
FreeSir:自以為 高高在上! 發嘴泡就最厲害! 09/26 17:04